温州市信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938号,于2015年04月30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在陶成标带领下,信蒙电器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照明灯具、机电设备、金属制品、电线电缆、换气扇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938号
- 经理:
- 陶成标
- 经理手机:
- 15205877033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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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86998969 |
手机号码 | 15205877033 |
手机号码 | 136767989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信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陶成标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金上芬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温州市信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6645 | 注册号:4664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1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37055664 | 2017-02-17 |
温州市信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陶成标 | 执行董事 |
金上芬 | 监事 |
陶成标 | 经理 |
温州市信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开)质监罚字 [2016]3号 | 市质监局 | 1、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2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抽样人员根据温质开发[2015]9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插头插座(单相两极双用、两极带接地暗装插座插座)(规格型号 MBC.23 10A250V~)进行2015年区级专项监督抽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结果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确认:你公司生产该型号同批次不合格插座产品货值金额为4000元,获取违法所得800元。 2、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插头插座产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处以罚款8000元。 罚没款合计8800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6-03-10 00:00:00 4、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行政处罚日期:2016-02-24 | 2016-02-24 | ||
(温开)质监罚字 [2016]3号 | 市质监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2日,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抽样人员根据温质开发[2015]9号文件,对你公司生产的插头插座(单相两极双用、两极带接地暗装插座插座)(规格型号 MBC.23 10A250V~)进行2015年区级专项监督抽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结果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确认:你公司生产该型号同批次不合格插座产品货值金额为4000元,获取违法所得8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插头插座产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处以罚款8000元。 罚没款合计8800元整,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2-24 | 2016-02-24 |
温州市信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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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795859 | 萨尔马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11-04 |
![]() | 17618307 | 信蒙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