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来自2000版电信黄页,准确度很低,仅供参考 )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嘉县瓯北镇浦二村永嘉客运中心南侧北面
- 固定电话:
- (0577)57761919
- 校长:
- 陈良琨
- 邮政编码:
- 3250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57761919 |
座机号码 | 0577-57761918 |
座机号码 | 0577-6798333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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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12-19 | 2021-03-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85L | 注册号:6372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2-2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86432285 | 2017-02-2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0月11日止)。 | 2012-11-21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3728 | 注册号: 464 | 2011-04-07 |
注册号: 63728 | 注册号: 464 | 2011-04-07 |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1-04-02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8491 | 行业代码:8300 | 2011-04-02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03-29 至 2020-12-19 | 营业期限: 2006-03-29 至 | 2011-04-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C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2年10月11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1-04-02 |
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行政处罚
罚决字[2015] 第33032451201500126号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2日9时50分,教练员全益增执教浙C.2026学驾培车辆,由学员吴婷婷驾驶从桥头开往瓯北(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途经104国道瓯北礁头路段, 因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的,被执法人员徐大丰、陈军查获。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违法事实清楚, 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鉴于该案行政相对人被查后及时接受处理,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给予从轻处罚. 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3-16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3245115100303号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25日10时05分,该车由学员艾芳驾驶浙C.2056学驾培车辆由瓯北镇龙桥开往温州方向,教练员蒋国秋坐在副驾驶座位置上,当事人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之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4-02 | ||
温运罚罚决字[2015] 第33038251201500449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路面稽查查获 2014年3月22日14时0分,周建芽驾驶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浙C.1903学教练车,教练员周文才坐在副驾驶座上在乐清市雁楠公路环山生态园门口练习科目三时被查,经查,该条道路没有在核准的通行线路内,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等证据佐证。永嘉县五洲交通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进行培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