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湖州市南太湖大道2589号,于2009年03月17日在湖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45.334000万元人民币,在沈利忠带领下,大旗玻璃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6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节能光伏玻璃深加工,中空、夹胶、钢化玻璃加工,玻璃批发、零售、安装,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湖州市南太湖大道2589号 -
固定电话:
0572-2389771
经理:
沈利忠
邮政编码: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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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2-238977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
简称:
大旗玻璃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节能光伏玻璃深加工,中空、夹胶、钢化玻璃加工,玻璃批发、零售、安装。
营业执照号码:
330503000017671
发证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9年03月17日
注册资本:
345.334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玻璃
所属城市黄页:
湖州企业网
顺企编码:
841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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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沈利忠100%人民币345.334000万元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门窗制造加工;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门窗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节能光伏玻璃深加工,中空、夹胶、钢化玻璃加工,玻璃批发、零售、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货运: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11-01
行业代码变更3034: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041:平板玻璃制造2021-11-01
名称变更湖州大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2021-11-01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19-03-162018-07-04
经营范围变更节能光伏玻璃深加工,中空、夹胶、钢化玻璃加工,玻璃批发、零售、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货运: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节能光伏玻璃深加工,中空、夹胶、钢化玻璃加工,玻璃批发、零售、安装。2018-06-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488J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488J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23
实收资本变更345.334( - 33.3332% )5182014-04-30
注册资本变更345.334( - 33.3332% )5182014-04-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沈利忠; 出资额: .; 姓名: 王伟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沈利忠;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4-04-30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沈利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雪飞监事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湖土资监罚(吴)〔2015〕58号区国土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土资监罚(吴)〔2015〕5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大道258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利忠

我局于2015年3月2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4年4月擅自占用吴兴区八里店戴南村的集体土地1605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1605平方米)建造公司厂区道路、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查笔录。

3、照片及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并未提出要求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05平方米土地;

2、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元整(¥32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建荣

电 话:2536820

地 址:高新区国土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5-04-24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与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1-08 (2016)浙0502行审1号
湖州大旗玻璃有限公司与卢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01-10 (2016)浙0522民初8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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