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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临安市高虹镇高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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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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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8581756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潘林军 | 70% | 人民币2100.0万元 |
赵毅 | 30% | 人民币900.0万元 |
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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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竺静栋;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段红月;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吴晓刚;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叶衿肖;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1-08-20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建筑用石加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回收、处置: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生产、销售:干粉砂浆、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制品、道路稳定土、建筑砂石骨料(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8-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回收、处置: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生产、销售:干粉砂浆、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制品、道路稳定土、建筑砂石骨料(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回收、处置:建筑垃圾、尾矿废渣;生产、销售:干粉砂浆、混凝土砌块、道路稳定土、建筑砂石骨料(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 2019-03-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竺静栋 | 潘林军 | 2018-12-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潘林军;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竺静栋;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赵毅;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潘林军;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赵毅; : ; 职位: 监事 | 2018-12-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潘林军 | 赵毅 | 2018-08-0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桥村 | 临安市高虹镇高桥村 | 2018-08-0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潘林军;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赵毅;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竺静芳;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赵毅;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8-08-0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赵毅; ; 姓名: 潘林军; ; [新增] | 姓名: 竺静芳; ; [退出] 姓名: 赵毅; ; | 2018-08-03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8-03 |
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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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静芳 | 监事 |
赵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林(公)罚决字【2016】第25号 | 市林业局(农业局) | 临安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林(公)罚决字【2016】第25号
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6年4月18日对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施工为由,未经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6年4月15日,雇用他人在临安市高虹镇高桥村畚箕湾采伐其转让所得林木400株,计原木材积92立方米,立木材积14.58立方米,价值3092元。其中杉木363株12.51立方米(原木7.71m3),松木1株0.154立方米(原木044m3),枫香、檫木等杂木36株1.92立方米(原木1.27m3)。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6年4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和检尺码单各一份,证明林木采伐现场位置、现状痕迹、采伐树种、数量等事实; 2、2016年4月27日和4月28日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采伐林木地点、林木权属等事实; 3、2016年5月3日证人证言一份,证明采伐林木时间、地点、树种、数量等事实; 4、2016年5月4日证人证言一份,证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采伐时间、地点、数量及权属等事实; 5、林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采伐的林木树种、规格、数量; 6、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2016)林字第18号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采伐的林木价值; 7、项目入驻协议书、征地补偿协议、征用林地补偿协议、征地款收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各一份,证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项目及其土地转让等事实; 8、注册号为330185000110029的营业执照和赵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六份,证明证人身份。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违法,依法应予处罚。 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滥伐林木14.58立方米,符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的较重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情形。 2016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送达了临林(公)罚先告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单位接到通知后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可以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于2016年11月1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计200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陆拾元(15460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710109),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安市林业局
2016年5月11日 | 2016-05-11 | ||
临林(公)罚决字【2016】第034号 | 市林业局(农业局) | 临安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林(公)罚决字【2016】第034号
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16年7月26日对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中旬至2016年7月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毁坏高虹镇高桥村畚箕湾的山林以修建道路,共计挖掘毁坏林地面积500平方米,折计0.75亩。 2016年7月26日,本机关发出临林(公)罚责改通字[2016]第06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明开挖林地的地点位于临安市高虹镇高桥村畚箕湾、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毁坏的林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2、2016年7月27日的询问笔录,证明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至7月雇佣挖掘机在高虹镇高桥村畚箕湾开挖林山修建道路的事实; 3、临林证字(2012)第J070030033号林权证,证明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挖掘修路占用的是林地; 4、注册号为330185000110029的营业执照和赵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三份,证明证人身份。 本机关于2016年7月29日年依法向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临林(公)罚先告字[2016]第061号《林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本机关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规定,违背了国家的林地管理制度,已构成违法,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00平方米,折0.75亩的行为,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关于“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较轻处罚情形,无其他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2016年8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710109),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安市林业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2016-07-29 |
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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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泽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临安区高虹镇高桥村 | 2020-10-3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