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289号
- 固定电话:
- (0575)86016769
- 经理:
- 吕海灿
- 邮政编码:
-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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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6016769 |
座机号码 | 0575-860167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
- 简称:
- 供电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主营:供电、电力线路、设备安装及修理兼营:销售:电力材料及设备(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24000006107
- 发证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1968年12月25日
- 注册资本:
- 2637万 (万元)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新昌县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绍兴企业网 » 新昌县 » 新昌县七星
- 顺企编码:
- 85828551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27786.041636万元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亚东 | 吕海灿 | 2019-04-28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新增] | 企业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出资额: .万; [退出] | 2019-04-28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 国有企业 | 2017-09-22 |
注册资本变更 | 2778641636( + 942.29142% ) | 2665.8611 | 2017-09-22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出资额: .万; [新增] | 企业名称: 浙江省电力公司; 出资额: .万; [退出] | 2017-09-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9-22 |
名称变更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有限公司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 | 2017-09-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2017-06-06 |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省电力公司; 出资额: .万; | 企业名称: 浙江省电力公司; ; | 2017-06-06 |
注册资本变更 | 2665.8611( + 19447% ) | 2637 | 2017-06-06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吕海灿 | 董事长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地税直稽罚[2016]25号 | 省局直属局 | 我局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对你单位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1.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研究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与职工培训相关的差旅费、伙食补贴、技术学习费合计140965元,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加上 2012年度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17287711元,调整后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18697361元,按限额工资总额39575000元的2.5%计算税前可列支989375元,应纳税调整增加8803611元,汇算清缴已调增739855.34元,本次检查还应纳税调增140505.67元。 2.在“生产成本-输配电-农维-水电费-水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外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水费、劳务人员培训费支出共计127358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3.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劳动保护费”科目中列支洗衣粉、洗发液、沐浴露等支出合计130892.34元,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 2012年度职工福利费账载金额7639555.61元,汇算清缴时调入1141664.11元,汇算清缴时调出2686011.47元,本次检查调整后职工福利费金额为6226100.59元,按限额工资总额39575000元的14%计算税前可列支554050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685600.59元,汇算清缴已调增557280.49元,本次检查还应纳税调增128,320.10元。 4.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出车补贴49115.75元,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加上工资薪金账载金额39556626.88元,调整后实际列支工资金额为39605742.63元,2012年度按规定允许税前列支工资金额39575000元,超标准列支30742.63元,应作纳税调增。 5.9月和12月在“研究实验费”、“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审计成果体系与审计作业工具县局推广应用技术开发费、信息化项目-ERP综合计划项目管理平台深化建设开发技术费、调度自动化小水电运行数据用电信息采集介入系统、财务管控系统县级供电企业推广应用支出等合计381301.64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本年可摊销29576.33元,差额351725.31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以上五项合计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78651.71元,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94662.93元。 (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1.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外部劳务费”、“生产成本-输配电-农维-薪酬-农电工资”、“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办公费-报刊杂志图书资料”、“生产成本-输配电-农维-差旅费”等科目中列支与职工培训相关费用合计186749.80元,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加上 2013年度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1763142.32元,调整后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1949892.12元,其中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04200元,按限额工资总额40293000元的2.5%计算税前可列支1007325元,应纳税调整增加942567.12元,汇算清缴已调增755817.55元,本次检查还应纳税调增186749.57元。 2.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水电费-水费”、“生产成本-输配电-农维-水电费-水费”科目中列支水费支出共计4127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3.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职工疗养费用”科目中列支为个人报销疗养费用合计211000元,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出车补贴40355.65元,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加上工资薪金账载金额40292990.84元,调整后实际列支工资金额为40333346.49元,2013年度按规定允许税前列支工资金额40293000元,超标准列支40346.49元,应作纳税调增。 5.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绍兴市局会议费支出合计67319元,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40391.40元,发生额的40%部分26927.60元,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6.12月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网上报销系统推广项目实施研发服务费支出177924.53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本年可摊销7413.52元,差额1705111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7.2012年9月和12月在“研究实验费”、“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审计成果体系与审计作业工具县局推广应用技术开发费、信息化项目-ERP综合计划项目管理平台深化建设开发技术费、调度自动化小水电运行数据用电信息采集介入系统、财务管控系统县级供电企业推广应用支出等合计381301.64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2013年度可摊销190650.82元,作纳税调减。 以上七项合计净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49010.85元,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12252.71元。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1.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农电用工薪酬-工资”、“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外部劳务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劳务派遣费”等科目中列支的职工培训相关费用合计6722元,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加上 2014年度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2300852.33元,本次检查不允许扣除教育经费4700元,调整后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2302874.33元,按限额工资总额56086921.17元的2.5%计算税前可列支14021733元,应纳税调整增加900701.30元,汇算清缴已调增898679.30元,本次检查还应纳税调增2022元。 2.在 “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水电费-水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教育培训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水电费-水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外包检修费-日常检修-房屋维修”等科目中列支水费、职工教育经费、教育培训费、房屋维修费合计13228.5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3.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职工疗养费用”科目中列支为个人报销疗养费用合计209200元,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检修运维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外包检修费-生产大修-配网检修”科目中列支低压线路等维修费支出合计472381元,其中268395.25元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资本化,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5.8月在“研究试验费”科目中列支中压配电网经济运行优化调度仿真研究项目支出254716.98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本年可摊销530664元,差额201650.94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6.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租赁费-房屋及建筑物租赁费”科目中列支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房租费13550元,其中6775元属于跨期费;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外包检修费-日常检修-通信检修-变电站通信设备检修成本”科目中列支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系统运行维护费51886.79元,其中30267.29元属于跨期费用,两项合计37042.29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7.在“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中列支融资租赁费合计4738073.58元,实际应确认金额为4700992.76元,差额37080.82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8.2012年9月和12月在“研究实验费”、“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审计成果体系与审计作业工具县局推广应用技术开发费、信息化项目-ERP综合计划项目管理平台深化建设开发技术费、调度自动化小水电运行数据用电信息采集介入系统、财务管控系统县级供电企业推广应用支出等合计381301.64元,2013年12月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网上报销系统推广项目实施研发服务费支出177924.53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2014年度可摊销250036.76元,作纳税调减。 以上八项合计净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185834元,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29645.76元。 以上3年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436561.40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二、处罚决定 2016年7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地税直稽罚告[2016]28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8280.7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8280.7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入库,征收机关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收款国库为省金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 2016-08-03 | ||
绍市地税稽罚字〔2015〕89号 | 市地税局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灿,经营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289号,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地税编码:330624101020062 纳税人识别号:330624146417570。 经我局于2015年06月18日至2015年07月15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 1.核实2013年企业自用经营用房房产原值为158119470.49元,应缴纳房产税1328203.55元,已缴纳房产税1321988.74元,需补缴房产税6214.81元。 2.2013年1-12月书立财产保险合同94份,总合同金额1520025.9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520元。 3.2013年2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支付员工xxx等 208人工资薪金总额21185773.21元,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2658.17元。 2014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支付员工xxx等202人工资薪金总额14928468元,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735.83元。 4.2014年3月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95677.89元,延期至2014年10月30日申报缴纳350000元,至2014年11月3日申报缴纳545677.89元,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纳滞纳金88419.95元。 5.2014年3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4783.89元,延期至2014年10月30日申报缴纳17500元,至2014年11月3日申报缴纳27283.89元,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少缴纳滞纳金4421元。 经处罚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对你单位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3年度房产税处百分之七十的罚款4350.3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3年度印花税处百分之七十罚款106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已补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未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15519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70611.3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 2015-09-01 |
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的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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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4433952U | 实用新型 | 2015-07-01 | 带限位手柄的放线器 | 输送;包装;贮存;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 | 任新新;刘能;徐旭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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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新昌县供电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赵永良与王旭鹏、周国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0-17 | (2011)浙绍民终字第760号 |
张渭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新昌电力公司 | 2014-11-05 |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1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