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北仑区春晓镇海口鸡笼潭,于2013年01月18日在宁波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在许宝国带领下,百捷建材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制造、加工;工程机械设备、模具租赁服务;建材批发、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北仑区春晓镇海口鸡笼潭 -
经理:
许宝国
经理手机:
13515881661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15881661
座机号码0574-55846082
座机号码0574-8617610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
百捷建材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制造、加工;工程机械设备、模具租赁服务;建材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206000176460
发证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3年01月18日
注册资本:
25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建材加工 » 北仑区建材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宁波企业网 » 北仑区 » 北仑区春晓镇
顺企编码:
85920142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90%人民币2250万元
许世埔10%人民币250万元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备案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3-01-172022-09-13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9-1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93294注册号:7646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93294注册号:7646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0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制造、加工;工程机械设备、模具租赁服务;建材批发、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商品混凝土、干粉砂浆制造、加工;工程机械设备、模具租赁服务;建材批发、零售。2015-04-21
注册资本变更2500( + 95.3125% )12802015-04-09
投资人备案姓名: 许世埔;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许世埔;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2015-04-09
注册资本变更2015-04-09
投资人变更姓名: 许世埔; 出资额: 25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 出资额: 225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许世埔; 出资额: 128;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宁波象山港水泥有限公司; 出资额: 1152;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04-09
注册资本变更250012802015-04-09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许宝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许世埔监事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仑环罚字〔2016〕50号区环保局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仑环罚字〔2016〕50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宝国

住所:北仑区春晓街道海口鸡笼潭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北仑区春晓街道海口鸡笼潭

我局于2016年8月4日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情况下,擅自设置2条混凝土生产线、1套砂石分离器、2个废水沉淀池等,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加工。同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情况下,在北仑区春晓街道海口鸡笼潭擅自设置2条混凝土生产线、1套砂石分离器、2个废水沉淀池等,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加工,装卸物料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扩散,污染环境。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情况;

3受托人  确认的2016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设置2条混凝土生产线、1套砂石分离器、2个废水沉淀池等,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加工。装卸物料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扩散的现场情况;

4受托人  确认的2016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你公司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设置2条混凝土生产线、1套砂石分离器、2个废水沉淀池等,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加工。装卸物料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扩散的事实。

鉴于以上事实,2016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仑环听告字[2016]49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案经审理,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宁波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混凝土的生产加工;

2、罚款陆万叁仟元。


2016-10-19
宁公路罚[2016]03(41)10605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5年10月07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X421330226桥头湖-电厂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1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1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武清明。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强蛟。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0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2
宁公路罚[2016]03(41)10624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5年11月25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X421330226桥头湖-电厂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所有,驾驶人为曾永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强蛟。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30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5年12月16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5盛宁线133K+500M进行检查,浙B8P9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5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立成。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力洋。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38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4月25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2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曾永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16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6月15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武清明。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26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07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立成。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14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12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武清明。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1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23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12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立成。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2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21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16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7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7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7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立成。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06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28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5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1.6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6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武清明。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2
宁公路罚[2016]03(41)10635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8月02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曾永科。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3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5
宁公路罚[2016]03(41)10607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8月06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72K+500M进行检查,浙B8P98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凤军。装载货物为水泥混凝土,从宁海到台州。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0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2
宁公路罚[2016]03(41)10602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6年08月08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永满、葛建国在S214甬临线56K进行检查,浙B8P97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3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超。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宁海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106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12
本页是 [宁波百捷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请免费注册,通过企业认证,便可完成绑定。可修改,发布推广您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联系我们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