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富泰路23号
- 经理:
- 曾营生
- 经理手机:
- 15867102929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杭子木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木质楼梯、家具和门 批发、零售:楼梯;服务:楼梯安装(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06000079774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5年05月08日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余杭区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杭州企业网 » 余杭区 » 余杭区中泰乡
- 顺企编码:
- 86885317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曾营生 | 100% | 人民币1000万元 |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其他事项备案 |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将于2050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以债权方式认缴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其中400万元已于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其余100万元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 | - | 2021-01-04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曾营生; ; ; | 姓名: 曾营生; ; ; 姓名: 张玉春; ; ; [退出] | 2020-08-1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8-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曾营生;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郭少华; :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张玉春;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曾营生;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20-08-13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 + 1900% ) | 50 | 2020-08-13 |
注册资本变更 | 2020-08-13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178B | 注册号:7977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2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73569178 | 2016-06-02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富泰路23号; | 企业名称: 杭州杭子楼梯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荆余路10号; | 2013-10-17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木质楼梯、家具和门; | 许可经营项目: ; | 2011-08-17 |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曾营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玉春 | 监事 |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4-43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油漆车间正在生产,配备的水帘除尘设施未有水喷出,打磨车间正在生产,配备的布袋除尘设施未开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富泰路23号,于2013年10月经环保审批,从事木质楼梯、家具、门的生产加工,并于2015年8月通过环保验收。2015年10月28日,当事人油漆车间、打磨车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备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 2016年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事告[2015]第4-43号《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2015年10月28日,当事人油漆车间、打磨车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备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 2016-01-20 |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5〕0306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5年10月20日。 | 2015-10-20 |
杭州杭子木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0384592 | 杭子 | 建筑材料 | 19 | 商标已注册 | 2011-12-30 |
![]() | 10384778 | HZ | 建筑材料 | 19 | 商标已注册 | 2011-12-30 |
![]() | 10384592 | 杭子 | 建筑材料 | 19 | 商标已注册 | 201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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