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嘉兴市秀洲新区象贤农贸市场1-3幢52-53号商铺,于2007年03月02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在沈智勇带领下,梦幻地带在线网吧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8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200台;零售:预包装食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嘉兴市秀洲新区象贤农贸市场1-3幢52-53号商铺
- 固定电话:
- (0573)
- 经理:
- 沈智勇
- 邮政编码:
-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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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0573633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钱塘在线网吧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 51% | 人民币10.2万元 |
沈智勇 | 49% | 人民币9.8万元 |
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的销售;现场制售冷热饮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200台(凭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11日)。 | 2017-05-2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章程修正案调整 | - | 2017-05-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58XR | 注册号:46075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5-24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王春凤;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沈智勇;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王春凤;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沈智勇;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7-05-24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46075 | 注册号: 463 | 2011-08-03 |
注册号: 46075 | 注册号: 463 | 2011-08-03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63 | 2011-08-0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200台(凭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11日)。 | 许可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200台(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3月14日)。 | 2011-07-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200台(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经营: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3月14日)。行业代码: 6020 |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200台(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业代码: 6020 | 2007-05-28 |
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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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智勇 | 执行董事 |
沈智勇 | 总经理 |
郑坚伟 | 监事 |
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秀教文体罚决字〔2015〕第 2 号 | 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嘉兴市秀洲区文物监察大队) | 嘉兴市秀洲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教文体罚决字〔2015〕第 2 号 当事人: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 负责人:沈智勇 住所(住址):嘉兴市秀洲区象贤农贸市场1-3幢52至53号商铺 经查,当事人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于2015年3月19日14时20分被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负责人徐锋调查询问,现已查实:2015年3月19日14时20分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因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未对上网消费者章勇华(身份证号XXXXX)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致使其用洪高明的身份信息在该网吧58号计算机从事上网消费。当事人对违规事实无异议,事实清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已构成违规。以上违规事实证据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查获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事实及检查过程; 2、上网人员现场核查与上网信息记录情况提取单1份,证明现场对上网消费者信息与上网登记记录信息提取事实; 3、现场拍摄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正处于营业状态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 效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从事网络活动等现场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沈智勇授权委托网吧负责人徐锋处理本 案相关事宜; 共2页 第1页 5、网吧负责人徐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事实过程及进入网吧从事网络消费的违规事实; 6、沈智勇、徐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网吧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7、《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主体资格;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了《嘉兴市秀洲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教文体罚先告字〔2015〕第2号),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一时管理疏忽所致及个别情形,并在被查获后及时终止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文化管理部门调查,属情节较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三)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到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嘉兴市洪兴西路秀洲区政府办公楼大厅收缴点)交纳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秀洲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5年 4 月 24 日 共2页 第2页 | 2015-04-24 | ||
秀教文体罚决字〔2015〕第2号 | 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 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于2015年3月19日被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15年3月20日办案人员对该网吧负责人徐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2015年3月23日调查终结。现已查实:2015年3月19日该网吧因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未对上网消费者章某某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致使其用洪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该网吧58号计算机从事网络消费。当事人对违规事实无异议,事实清楚。2015年4月20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 2015-04-24 | ||
秀教文体罚决字〔2015〕第2号 | 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 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于2015年3月19日被嘉兴市秀洲区文化体育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15年3月20日办案人员对该网吧负责人徐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案件于2015年3月23日调查终结。现已查实:2015年3月19日该网吧因现场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未对上网消费者章某某核对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致使其用洪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该网吧58号计算机从事网络消费。当事人对违规事实无异议,事实清楚。2015年4月20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 2015-04-24 | ||
嘉秀洲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4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秀洲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秀洲新区象贤农贸市场1-3幢52-53号商铺的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西侧安全出口处防火门的闭门器损坏、顺位器缺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梦幻地带在线网吧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秀洲区大队 2015年6月16日。 | 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