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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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春来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0% | 人民币800万元 |
薛志化 | 5% | 人民币50.0万元 |
史训吉 | 5% | 人民币50.0万元 |
薛志毫 | 5% | 人民币50.0万元 |
周健 | 5% | 人民币50.0万元 |
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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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中医诊所服务(须在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骨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21-12-14 |
名称变更 | 龙港市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 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 2020-06-0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金河路号(金瓯大厦-层) | 苍南县龙港镇金河路号(金瓯大厦-层) | 2020-06-09 |
名称变更 | 龙港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 龙港市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 2020-06-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62038020 | 2016-04-15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020K | 注册号:493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020K | 注册号:493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5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骨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骨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13-08-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骨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计划生育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骨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2013-02-26 |
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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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化 | 监事 |
薛志毫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苍卫医罚字[2015]007号 | 县卫生局 | 当事 人: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地址:苍南县龙港镇*路*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薛志毫;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苍南县金乡镇*路*号。 2015年1月8日苍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苍南县龙港镇*路*号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正常营业,开展的诊疗项目为医学影像科等,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的B超科工作人员李**单独为患者蔡*、林*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并出具诊断报告,现场取得李**开出的患者蔡*、林*的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2张。李**现场未能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照片3张。经初步确认,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情形。当日,我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1月12日我局分别对该医疗机构的被委托人李*(系该医疗机构的办公室主任)及李*(系该医疗机构B超科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李*、李**均承认李**自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1月8日在该医疗机构B超科工作,2015年1月8日单独为患者蔡*、林*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并出具诊断报告,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事实。李**出具影像技师证书(发证单位为太康县人民政府)。李*对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李**单独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并出具诊断报告的违法事实承认不讳。 现已查明:当事人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8日使用该医疗机构B超科工作人员李**单独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并出具诊断报告,李**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苍南佑康和平医院(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在2014年9月15日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相关证据:1、2015年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现场照片证实李**单独为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并出具诊断报告;2、2015年1月12日李*询问笔录,李**询问笔录、证实了李**与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雇佣关系及违法时间;3、李**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印件证明李**的资质;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医疗机构已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资格;5、2015年1月16日提取的委托人薛志毫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行为的有效性;6、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苍卫医罚字[2014]090号)证明该医疗机构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2014年9月15日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本局认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医师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的规定,当事人苍南佑康和平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已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苍卫医告字[2014]5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认定、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你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中“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苍南县农商银行灵溪支行营业部,帐号:*,地点:灵溪镇玉苍路410-42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卫生局或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卫生局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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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市监处字〔2016〕220号 |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在扣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共计37瓶;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财政。 | 2016-08-25 | 2016-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