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新河村,于2011年03月21日在绍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在陈云超带领下,奥龙针纺织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针纺织品、经编织物、服装制造、加工;织物拉毛、烫光、摇料加工;针纺织品、服装、轻纺原料、皮革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新河村 -
固定电话:
(0575)
经理:
陈云超
邮政编码: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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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203695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简称:
奥龙针纺织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针纺织品、经编织物、服装制造、加工;织物拉毛、烫光、摇料加工;针纺织品、服装、轻纺原料、皮革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682000085631
发证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1年03月21日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纺织加工 » 上虞市纺织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绍兴企业网 » 上虞市 » 上虞市盖北镇
顺企编码:
92282795

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彩华100%人民币50万元

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3-202021-07-02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8-09-25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彩华; ; [新增]姓名: 秦菊芳; ; [退出] 姓名: 陈尚娥; ; [退出]2018-09-25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彩华陈云超2018-09-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沈华娣;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陈彩华;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彩华; :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秦菊芳;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陈云超;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陈云超; : ; 职位: 经理 [退出]2018-09-25
多证合一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018-09-25
名称变更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虞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2016-06-07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新河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上虞市盖北镇新河村 邮政编码: 电话: 2016-06-0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7304注册号:85631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7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新河村; 邮政编码: 312369; 电话: ;住所: 上虞市盖北镇新河村; 邮政编码: 312369; 电话: ;2016-06-07

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陈云超执行董事
陈云超经理
秦菊芳监事

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6)222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22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奥龙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云超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新河村 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绍兴市环保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实在你单位生产正常,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定型废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设置,未按规范要求安装便于攀爬的楼梯,导热油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采样平台,采样孔高度过低,未设置排放口标识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阮孟良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云超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5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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