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浙江元立集团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发展而进行异地技改投资建成的相对控股公司。公司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属制品园区内,北临巨化集团公司,西与衢州至江山一级公路相接。公司总占地面积1740亩,现有员工2500人,工程技术人员400人,现已形成固定资产14亿元。公司两条金属制品母材生产线将于今年6月份建成投产,形成年产钢150万吨、材150万吨的生产能力。
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于2003年9月取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现已建成烧结紧炉、炼铁、炼钢、制氧等生产线和一条300万吨/年运卸载能力的铁路专用线,所采用的设备和生产工艺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主要设备设施有:2条52M2烧结系统,2座450M3高炉系统、2座45T转炉系统、12500M3/H空分系统、一条厂区铁路专用线和大型自动化堆取及装卸原料系统等。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衢州市 衢州吕宅金属制品园区
- 固定电话:
- 86-0570-8585722
- 经理:
- 叶新华
- 邮政编码:
- 324000
- 传真号码:
- 86-0570-858573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0-8055668 |
座机号码 | 0570-80550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元立金属制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金属制品 , 钢材制品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钢锭、钢坯、线材、棒材、板材、带钢、金属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余热发电;余压发电(限能源动力分公司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互联网信息)。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8007498196085
- 发证机关:
-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地区编码:
- 330800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81960-8
- 核准日期:
- 2016-10-21
- 经营期限:
- 2023-05-08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05月09日
- 职员人数:
- 100人
- 注册资本:
- 160000万元 (万元)
- 公司官网:
- http://www.yuanligro
- 所属行业:
- 金属制品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衢州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9896630
职位名称 | 月薪 | 学历要求 | 职位要求 | 发布日期 |
---|---|---|---|---|
003钳工 | 面议 | 高中以上 | 年龄18-45... | 2021-04-06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60000万元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160000( + 118855% ) | 73365.72 | 2018-08-28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18-08-2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2018-08-28 |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2018-08-28 |
章程备案 | - | - | 2018-08-1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08-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伍建中; : ; 职位: 董事 姓名: 侯志华;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叶新华;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周予风;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富培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潘似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谢旭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惠棠;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祖强;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金华勇;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伯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玉兴; : ; 职位: 董事 | 姓名: 伍建中; : ; 职位: 董事 姓名: 侯志华;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叶新华;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周予风;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富培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潘似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谢旭峰;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郑惠棠;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郑祖强;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金华勇;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伯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玉兴; : ; 职位: 董事 | 2018-08-13 |
注册资本变更 | 73365.72( - 54.14643% ) | 160000 | 2018-08-13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姓名: 陈伯华;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郑惠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伍建中;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富培良;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郑祖强;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金华勇;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陈玉兴;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侯志华;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予风;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潘似伊;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谢旭峰;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叶新华; ; 百分比: .% [退出] 企业名称: 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08-1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2018-08-13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予风 | 董事 |
伍建中 | 董事 |
陈玉兴 | 董事 |
金华勇 | 监事 |
陈伯华 | 监事 |
郑惠棠 | 监事 |
叶新华 | 董事长 |
谢旭峰 | 董事 |
潘似伊 | 董事 |
富培良 | 董事 |
侯志华 | 董事 |
郑祖强 | 董事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衢环集罚字[2015]4号 | 市环保局 |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环集罚字[2015]4号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800000026244(1/1) 组织机构代码:74981960-8 法定代表人:叶新华 详细地址:浙江衢州经济开发区金属制品园区 2015年1月12日、15日,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一期三期炼焦炉(1#、2#)烟囱、二期炼焦炉(3#、4#)烟囱开展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公司一期三期炼焦炉(1#、2#)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87.8㎎/m³、二期炼焦炉(1#、2#)烟囱排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135㎎/m³、二期炼焦炉(3#、4#)烟囱排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141㎎/m³,均超过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标准为30㎎/m³)。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一期三期炼焦炉石灰石膏法脱硫烟尘的脱硫系统建于2006年,设计参照2012年以前的排放进行设计,现提标后,难稳定达标;二期炼焦炉因为锅炉烟尘采用氨法脱硫烟尘措施,操作人员为了确保二氧化硫达排放,采取过量喷氨措施,造成硫酸铵颗粒增加导致颗粒物超标排放。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衢环监(2015)气字第012号,证明你公司大气超标的事实; 3、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明你公司一期三期炼焦炉(1#、2#)及二期炼焦炉(1#、2#)、二期炼焦炉(3#、4#)大气颗粒物超标排放的原因。 2015年2月27日,我局作出《衢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集罚告字〔201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2月28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市农业银行营业中心(地址:衢州市区下街60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799901012105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 2015-03-11 | ||
衢环集罚字[2015]10号 | 市环保局 | 衢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环集罚字[2015]10号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800000026244(1/1) 组织机构代码:74981960-8 法定代表人:叶新华 详细地址:浙江衢州经济开发区金属制品园区 2015年4月21日、22日,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一期、三期炼焦炉(1#、2#)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二期炼焦炉(1#、2#)烟囱排放口以及二期炼焦炉(3#、4#)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采样监测。结果为一期、三期炼焦炉(1#、2#)烟囱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二期炼焦炉(1#、2#)烟囱排放口以及二期炼焦炉(3#、4#)烟囱排放口颗粒物均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一期、三期炼焦炉(1#、2#)锅炉脱硫塔由于锅炉烟气温度波动大加上设备运行时间较久,导致一期、三期(1#、2#)锅炉脱硫塔损坏,大量空气被吸入塔内造成处理效果下降,导致超标。二期炼焦炉(1#、2#)以及二期炼焦炉(3#、4#)超标是因为近期炼焦工艺调整没,缩短了积焦时间,由原来的一炉炼焦时间六七十小时改成五十小时造成焦炭出焦时颗粒物浓度较高。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3条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衢环监(2015)气字第040号,证明你公司大气超标的事实; 3、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明你公司颗粒物浓度超标排放的原因。 2015年7月28日,我局作出《衢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衢环集罚告字〔201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8月3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你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市农业银行营业中心(地址:衢州市区下街60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79990101210596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 2015-10-09 | ||
(衢)安监管罚(2015)8号 | 市安监局 | 2015年2月12日夜晚,元立公司下属分厂炼钢厂转炉车间3#转炉挡渣板发生滑落,不能正常运行。转炉车间报经设备科及分厂副厂长同意,于2月13日由机电车间转炉维修工段钳工一班负责实施转炉挡渣板更换。在更换挡渣板过程中,发生钢渣坠落,坠落的部分钢渣砸中当天来该班组报到、未进行班级培训即上岗进行档渣板更换作业的新员工钱某头部,致钱某死亡。 | 2015-04-27 | ||
(衢)安监管罚[2016]8号 | 市安监局 | 2016年1月20日11时20分左右,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炼钢厂[以下简称元立公司(炼钢厂)]转炉一车间炉下轨道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元立公司未尽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一是违反操作规程。元立公司炼钢厂《渣包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7条规定:“必须时刻对其前进方向加以观望,确认无人或无异常后,方可鸣铃启动渣包车”。渣包车操作工在明知有汽车停放在轨道内作业的情况下,仍然运行渣包车,结果发生了车辆相撞。二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渣包车操作棚不能使操作工随时观察到渣包车在轨道上的运行情况,难以做到“必须时刻对其前进方向加以观望”的要求。元立公司对此安全隐患一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三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外包(协)工程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元立公司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于存在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本应由值班长负责进行安全协调管理。但事发时作业现场无人员予以协调管理;炼钢厂《值班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对班中违章的人员,须及时制止、教育和考核,对不服从指挥人员,须责令其退出生产场所。对于汽车停放在轨道内的违章行为,炼钢厂未能及时制止。 元立公司未尽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规定。 元立公司在2015年发生了“2·13”物体打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总局第31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二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元立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 2016-05-03 | ||
(衢)安监管罚[2016]8号 | 市安监局 | 2016年1月20日11时20分左右,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炼钢厂[以下简称元立公司(炼钢厂)]转炉一车间炉下轨道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元立公司未尽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一是违反操作规程。元立公司炼钢厂《渣包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7条规定:“必须时刻对其前进方向加以观望,确认无人或无异常后,方可鸣铃启动渣包车”。渣包车操作工在明知有汽车停放在轨道内作业的情况下,仍然运行渣包车,结果发生了车辆相撞。二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渣包车操作棚不能使操作工随时观察到渣包车在轨道上的运行情况,难以做到“必须时刻对其前进方向加以观望”的要求。元立公司对此安全隐患一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三是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外包(协)工程安全管理协议》规定:元立公司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于存在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本应由值班长负责进行安全协调管理。但事发时作业现场无人员予以协调管理;炼钢厂《值班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对班中违章的人员,须及时制止、教育和考核,对不服从指挥人员,须责令其退出生产场所。对于汽车停放在轨道内的违章行为,炼钢厂未能及时制止。 元立公司未尽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规定。 元立公司在2015年发生了“2·13”物体打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总局第31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二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元立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 2016-05-03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6271366A | 发明公布 | 2017-01-04 | 烧结搅拌料斗托圈的修复方法 | 机床;不包含在其他类目中的金属加工 | 林青平;叶土良;汤剑;陈祺 |
CN106224219A | 发明公布 | 2016-12-14 | 水流自动化控制系统 | 液体变容式机械;液体泵或弹性流体泵 | 陈志良;景世煊;汤剑 |
CN106392050A | 发明公布 | 2017-02-15 | 直臂式钢包回转台升降机构 | 铸造;粉末冶金 | 潘磊;汤剑 |
CN205996838U | 实用新型 | 2017-03-08 | 一种方头轴夹具 | 手动工具;轻便机动工具;手动器械的手柄;车间设备;机械手 | 叶土良;汤剑;钱程斌 |
CN206161786U | 实用新型 | 2017-05-10 | 一种可控硅与IGBT测试盒 | 测量;测试 | 陈志良;景世煊;汤剑;袁旭鹏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2016-06-29 | (2016)皖0521民初1847号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卢华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12 | (2016)浙08民终702号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21 | (2015)衢柯商初字第1079号 |
刘炳耀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07 | (2016)浙0802民初4135号 |
汪旻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18 | (2016)浙08民终620号 |
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25 | (2016)浙0802民初5553号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小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7-18 | (2016)浙0802民初995号 |
江苏凯嘉胶带有限公司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4-08 | (2016)苏0982民初1376号 |
张根英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13 | (2016)浙0802民初5770号 |
常州市恒基钢瑞金属有限公司与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0-15 | (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597号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衢州天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 周木贵 | 衢州市东港二路60号 | 100% |
浙江遂昌遂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叶新华 | 妙高镇溪边路6号 | 33.3333% |
衢州饭店有限公司 | 叶新华 | 浙江省衢州市区三衢路189号 | 100% |
衢州金辉电镀有限公司 | 周木贵 | 衢州市柯城区芦林中路1号 | 100% |
浙江元立物流有限公司 | 郑祖强 | 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春城路21号 | 40.0% |
衢州保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郑方贤 | 衢州市柯城区春城路30号 | 100%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 浙江 宁波市鄞州区 凤起路255号兴盛大厦18-22号 | 2003-01-01 00:00:00.000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 | 衢州市念化路36号三区16幢 | 2012-10-22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