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蜂蜜之乡衢州,区南门路47-2号,于2000年02月17日在衢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在郑欢庆带领下,仙霞酒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白酒、黄酒、其他酒、调味料的生产、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区南门路47-2号 -
固定电话:
(0570)4022641
经理:
周洪敏
邮政编码:
3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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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0-4211670
手机号码1533670907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
简称:
仙霞酒业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白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发酵酒)、调味料(液体)的生产、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881725112798W
发证机关: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881
组织机构代码:
72511279-8
核准日期:
2016-07-12
经营期限:
2020-03-27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0年02月17日
职员人数:
20人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酒厂 » 江山市酒厂
所属城市黄页:
衢州企业网 » 江山市
顺企编码:
9896497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郑欢庆60%人民币30万元
鲍岳云6.67%人民币3.335万元
黄晓康6.67%人民币3.333万元
周洪敏6.67%人民币3.333万元
汪希6.67%人民币3.333万元
毛延超6.67%人民币3.333万元
姜方兴6.67%人民币3.333万元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03-272020-03-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98W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白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发酵酒)、调味料(液体)的生产、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2016-07-1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白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发酵酒)、调味料(液体)的生产、销售(凭有效生产许可证经营)。2016-07-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98W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7-1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白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发酵酒)、调味料(液体)的生产、销售(凭有效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白酒、米酒、黄酒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014-06-26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1521行业代码:65902012-02-03
法定代表人变更郑欢庆周洪敏2012-02-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毛延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郑欢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郑欢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毛延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洪敏;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2-02-03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1521 行业代码:65902012-02-03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郑欢庆执行董事
毛延超监事
郑欢庆经理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土资执罚字[2016]20号市国土局

你单位于2015年7月未经批准在清湖镇市农垦场搭建钢架结构简易棚用于清洗酒坛。经委托江山市土地测绘院实地测绘,该简易棚实际占地面积259.72平方米。

核对清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园地259.7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对清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该地块地类为茶园259.72平方米。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测绘图、现场勘测笔录

3.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

4.江山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5.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9.72平方米;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搭建的占地面积259.7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水泥路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4-26
江土资执罚字[2016]20号市国土局

你单位于2015年7月未经批准在清湖镇市农垦场搭建钢架结构简易棚用于清洗酒坛。经委托江山市土地测绘院实地测绘,该简易棚实际占地面积259.72平方米。

核对清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园地259.7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对清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该地块地类为茶园259.72平方米。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测绘图、现场勘测笔录

3.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

4.江山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5.其他材料

我局已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9.72平方米;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搭建的占地面积259.7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衢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水泥路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4-26
江环罚字〔2015〕63号市环保局

江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江环罚字〔2015〕63号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欢庆

营业执照证号:330881000000014(1/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511279-8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南门路47-2号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己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 2015 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已查明:当日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73mg/L、总磷0.765 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江环监(2015)水字第83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5年8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15〕63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捌仟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内容。凭此决定书,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并到我局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江山市支行 

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号:377958341148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衢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山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5年9月10日

 


2015-09-10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0981907乡莳33商标已注册2012-05-28
9702581日出清漾33商标已注册2011-07-11
9702567霞光豪情33商标已注册2011-07-11
9702549古镇曲韵33商标无效2011-07-11
8361870柯山33商标已注册2010-06-04
8361869柯城33商标无效2010-06-04
7163778江郎春色33商标已注册2009-01-13
10981907乡莳33商标已注册2012-05-28
9702549古镇曲韵33商标无效2011-07-11
9702567霞光豪情33商标已注册2011-07-11
9702581日出清漾33商标已注册2011-07-11
8361869柯城33商标无效2010-06-04
8361870柯山33商标已注册2010-06-04
7163778江郎春色33商标已注册2009-01-13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与蓝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07-04 (2016)浙08民终312号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江山市仙霞酒业有限公司门市部江山市云滨路24号2002-06-03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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