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虞市三和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及经营于一体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注册资金5150万元,总资产2.97亿元。近几年来,公司实行多栖化发展,公司旗下共有合众化学品公司、抚州三和医药化工,抚州三和温泉旅游投资、抚州三和生态农业等四家公司。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3号
- 固定电话:
- 86-0575-2354008
- 经理:
- 陈英奇
- 电子邮件:
- zhsj@sanhechem.com
- 邮政编码:
- 312300
- 传真号码:
- 8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sales@sanhechem.com |
座机号码 | 0571-8273851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 新三和医药化工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亚硫酸钠、结晶氯化铝、磷酸三钠、医药中间体、其他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研制、开发、销售;医药化工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000000044758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7年10月27日
- 职员人数:
- 100人
- 公司官网:
- http://www.sanhechem
- 所属行业:
- 医药中间体
- 所属城市黄页:
- 上虞企业网
- 顺企编码:
- 10107838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英奇 | 31.83% | 人民币1639.45万元 |
李晶宇 | 10.51% | 人民币541.25万元 |
陈文健 | 8.04% | 人民币414万元 |
徐金富 | 6.85% | 人民币352.8万元 |
金旭龙 | 6.79% | 人民币349.65万元 |
何春 | 5.69% | 人民币292.95万元 |
李永进 | 5.42% | 人民币279万元 |
陈怡 | 4.94% | 人民币254.5万元 |
绍兴市上虞区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88% | 人民币200万元 |
陈树民 | 3.43% | 人民币176.4万元 |
金丽春 | 1.94% | 人民币100万元 |
戴立言 | 1.94% | 人民币100万元 |
王海钟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吴昊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顾晓峰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王晓钟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张毅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俞农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李亚敏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刘铁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任晓刚 | 0.97% | 人民币50万元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出资比例备案 | 企业名称: 上虞市众城投资有限公司; ; 百分比: .%; 姓名: 任晓刚; ; 百分比: .%; 姓名: 何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俞农; ; 百分比: .%; 姓名: 刘铁; ; 百分比: .%; 姓名: 吴昊; ; 百分比: .%; 姓名: 张毅; ; 百分比: .%; 姓名: 徐金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戴立言; ; 百分比: .%; 姓名: 李亚敏; ; 百分比: .%; 姓名: 李晶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李永进; ; 百分比: .%; 姓名: 王晓钟; ; 百分比: .%; 姓名: 王海钟; ; 百分比: .%; 姓名: 金丽春; ; 百分比: .%; 姓名: 金旭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怡;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文健; ; 百分比: .%; 姓名: 陈树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英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顾晓峰; ;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上虞市众城投资有限公司; ; 百分比: .%; 姓名: 任晓刚; ; 百分比: .%; 姓名: 何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俞农; ; 百分比: .%; 姓名: 刘铁; ; 百分比: .%; 姓名: 吴昊; ; 百分比: .%; 姓名: 张毅; ; 百分比: .%; 姓名: 徐金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戴立言; ; 百分比: .%; 姓名: 李亚敏; ; 百分比: .%; 姓名: 李永进; ; 百分比: .%; 姓名: 王晓钟; ; 百分比: .%; 姓名: 王海钟; ; 百分比: .%; 姓名: 胡玲琳; ; 百分比: .%; 姓名: 金丽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金旭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阮绿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文健; ; 百分比: .%; 姓名: 陈树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英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顾晓峰; ; 百分比: .%; 姓名: 高敏儿; ; 百分比: .%; | 2021-06-29 |
出资方式备案 | 企业名称: 上虞市众城投资有限公司;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任晓刚;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何春;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俞农;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刘铁;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吴昊;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张毅;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徐金富;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李亚敏;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李晶宇;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李永进;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王海钟;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金旭龙;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怡;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文健;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树民;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英奇;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顾晓峰; ; 出资形式: 货币; | 企业名称: 上虞市众城投资有限公司;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任晓刚;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何春;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俞农;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刘铁;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吴昊;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张毅;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徐金富;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李亚敏;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李永进;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王海钟;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胡玲琳;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金旭龙;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阮绿山;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文健;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树民;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陈英奇;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顾晓峰; ;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高敏儿; ; 出资形式: 货币; | 2021-06-2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幢室 |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号 | 2020-12-09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亚硫酸钠、结晶氯化铝、磷酸三钠 、 医药中间体、其他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研制、开发、销售;医药化工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2-09 |
经营范围变更 |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亚硫酸钠、结晶氯化铝、磷酸三钠 、 医药中间体、其他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研制、开发、销售;医药化工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医药中间体、其他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研制、开发、销售;医药化工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 2017-07-2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号 |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 2017-07-2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号 |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 2017-07-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亚硫酸钠、结晶氯化铝、磷酸三钠 、 医药中间体、其他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研制、开发、销售;医药化工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医药中间体、其他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研制、开发、销售;医药化工工艺的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 2017-07-2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盐酸的生产(凭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四氢吡咯(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5日)。 | 2016-10-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英奇 ;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姓名: 戴立言;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杜海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金旭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南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阮绿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王晓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金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新增] 姓名: 俞农; 证件名称: ; : x;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 姓名: 陈英奇 ;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姓名: 戴立言;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杜海杨;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金旭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李永进;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南云;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阮绿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王晓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俞农; 证件名称: ; : x;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 2016-10-12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英奇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俞农 | 董事 |
戴立言 | 董事 |
杜海杨 | 董事 |
阮绿山 | 董事 |
王晓钟 | 监事 |
金旭龙 | 监事 |
南云 | 监事 |
徐金富 | 董事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5)16号 | 区环保局 | 2015年1月7日,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废气处理设施二级碱喷淋第一级碱液喷淋塔吸收液未达到规定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处罚。 | 2015-02-02 | ||
虞环罚字(2016)3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5]234号 当事人:上虞市鸿亮特种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001289 组织机构代码证:73778808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建灿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工业区 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5年10月22日9时2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碱液喷淋泵出现故障后未及时发现,导致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胡长坤的身份及接受你公司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姚建灿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1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5〕9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伍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 2016-01-07 | ||
虞环罚字(2016)43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43号 当事人: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44758 组织机构代码证:1461304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英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一路3号 我局于2016年2月3日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1月27日,我局发现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超标21组,其中16组有流量,流量数据为3-27m3/h(表明废水正在外排),外排废水浓度范围为519-1192.88mg/L,有效日均值为699.84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即化学需氧量≤500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超标的具体原因。 2、在线监测数据日报表1份,证明2016年1月27日,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 3、罚款核算单1份,证明你公司应缴纳的罚款数额。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合格有效。 5、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已通过验收。 6、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严海江的身份及接受你公司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英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2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1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贰拾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 2016-03-14 | ||
虞环罚字(2016)14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140号 当事人: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英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4月10日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4月4日16时10分左右,接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界下风向气味明显。现场采集厂界上、下风向大气样各一只。经监测分析,上风向(厂界东南角)臭气浓度<10,下风向(厂界西北角)臭气浓度为24,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及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超标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大气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朱建荣、严海江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英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5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5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3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八款“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 2016-06-07 | ||
虞环罚字(2016)17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178号 当事人: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英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6月6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污水站外排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该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48mg/L,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即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为79.5 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工业区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氮≤35 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严海江、朱建荣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英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2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柒佰壹拾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 2016-07-05 | ||
虞环罚字(2016)21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218号 当事人: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英奇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6月23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厂界下风向气味较重。在9、10、13、14、17车间生产正常的情况下,现场采集你单位厂界上风向(厂界东门卫)、下风向(厂界西北角)大气样各一只,经监测分析,下风向臭气浓度为24,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超标的事实和原因。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大气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严海江、张合良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英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7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6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 2016-08-11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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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30412 | 新三和 | 医药 | 5 | 商标变更完成 | 2009-04-16 |
![]() | 5646458 | ANHE | 医药 | 5 | 商标变更完成 | 2006-10-08 |
![]() | 5646459 | 三和 | 医药 | 5 | 商标变更完成 | 2006-10-08 |
![]() | 1971016 | 三和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1-09-07 |
![]() | 1971015 | SAN HE | 化学原料 | 1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1-09-07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1693660B | 发明授权 | 2012-07-25 | 一种管式连续化制备环丙甲酸的方法 | 有机化学 | 戴立言;王晓钟;陈英奇;张合良 |
CN101693660A | 发明公布 | 2010-04-14 | 一种管式连续化制备环丙甲酸的方法 | 有机化学 | 戴立言;王晓钟;陈英奇;张合良 |
CN102321049A | 发明公布 | 2012-01-18 | N-叔丁氧基羰基吡咯烷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陈英奇;王晓钟;戴立言;程杰兵;南云;李永进 |
CN103232389A | 发明公布 | 2013-08-07 | 2-氯甲基-4-甲氧基-3,5-二甲基吡啶盐酸盐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程杰兵;谢步云;倪浩;陈海南;黄美云 |
CN102633749A | 发明公布 | 2012-08-15 | 1-[4-(2-甲氧乙氧基)苯基]哌嗪盐酸盐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戴立言;尹胜;王晓钟;张玲玲;张世界;南云;陈英奇 |
CN103664766A | 发明公布 | 2014-03-26 | 2-氨基吡啶-4-甲醇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张世界;孙国庆;张玲玲;戴立言;王晓钟;陈英奇 |
CN101628877A | 发明公布 | 2010-01-20 | 3-N,N-二乙胺基丙烯醛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陈英奇;程杰兵;王晓钟;李永进;戴立言;张合良 |
CN101628894B | 发明授权 | 2011-06-29 | 3-(S)-氨基-2,3,4,5-四氢-2-氧-1H-1-苯并氮杂*-1-乙酸叔丁酯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陈英奇;王晓钟;黄美云;戴立言;程杰兵;张合良 |
CN101948448A | 发明公布 | 2011-01-19 | 四氢吡咯的制备方法 | 王晓钟;陈英奇;张合良;南云;章江乔 | |
CN102584814A | 发明公布 | 2012-07-18 | 8-苄基-3-(3-异丙基-5-甲基-4H-1,2,4-三唑-4-基)-8-氮杂双环[3.2.1]辛烷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戴立言;袁更洋;王晓钟;陈英奇;宋晓晓;张玲玲 |
CN103664766B | 发明授权 | 2015-06-24 | 2-氨基吡啶-4-甲醇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张世界;孙国庆;张玲玲;戴立言;王晓钟;陈英奇 |
CN101628894A | 发明公布 | 2010-01-20 | 3-(S)-氨基-2,3,4,5-四氢-2-氧-1H-1-苯并氮杂卓-1-乙酸叔丁酯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陈英奇;王晓钟;黄美云;戴立言;程杰兵;张合良 |
CN101121690A | 发明公布 | 2008-02-13 | 2-氮杂双环[2.2.1]庚-5-烯-3-酮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陈英奇;王晓钟;李永进;戴立言;张立光 |
CN103232498A | 发明公布 | 2013-08-07 | 1-甲基-2,3-0-异亚丙基-5-脱氧-D-呋喃核糖的制备方法 | 有机化学 | 金水东;刘雄;张立光;洪家春;杨卫东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吕甲与中国×财产保险 | 2016-07-01 | (2011)浙绍民终字第23号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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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合众化学品有限公司 | 陈英奇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100% |
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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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三和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虞研究所 |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 | 2009-07-2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