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地址:诸暨市东二路258号。鸿迪祥生公司由上海鸿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诸暨祥生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法人股东构成,上海鸿迪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80%,祥生宏宇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鸿迪祥生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基本要求,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事务管理、财务资金管理、工程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七层
- 固定电话:
- (0575)
- 经理:
- 陈亮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735089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上海鸿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5% | 人民币9500万元 |
浙江鸿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 | 人民币500万元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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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变更 | 2020-06-11 | ||
管辖单位变更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浣东所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暨阳所 | 2020-06-1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号鸿迪大厦室 | 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七层 | 2020-06-11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上海鸿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浙江鸿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企业名称: 上海鸿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浙江诸暨祥生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退出] 企业名称: 浙江鸿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020-06-08 |
章程备案 | - | - | 2020-06-08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30-02-27 | 2020-06-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周章灿;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周章灿;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郦韩英; : ; 职位: 监事; | 姓名: 周章灿;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周章灿;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朱建国;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许先光;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郦韩英; : ; 职位: 监事; | 2020-06-08 |
名称变更 | 诸暨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0-06-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周章灿 | 周章灿 | 2020-06-08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上海鸿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浙江诸暨祥生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浙江鸿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新增] | 企业名称: 上海鸿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浙江诸暨祥生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2019-12-23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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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建英 | 董事长 |
林榕 | 董事 |
林榕 | 总经理 |
朱建国 | 董事 |
郦韩英 | 监事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地税稽罚[2016]20号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 我局于2016年06月23日至2016年08月02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业已终结,确认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经我局检查,你单位2015年年实现营业收入924266679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45000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0910元,实际共发生业务招待费1134125.39元,实际共发生业务招待费1134125.39元,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列支680475.23元,应纳税调增453650.16元,你单位已自行调增155286.16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98364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7459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企业2015年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记账凭证及附件,(3)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4)企业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对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调整。 2.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在2013-2015年以费用报销形式支付给非本单位员工吕某某每年劳务报酬所得70000元,你单位未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38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3-201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2)企业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3)2016年7月记73号凭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在2013-2015年度未在支付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报酬所得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2016年8月22日按法定程序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诸地税稽罚告〔2016〕20号)。你单位对相关事实及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 三、税务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6年4月根据专项检查要求已进行2013-2015年度地方税费自查,并在2016年4月14日向我局上报《自查情况报告表》,自查中未处理和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百分之七十罚款的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为偷税,对你单位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7459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52213.7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支付给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报酬所得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38400元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2688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9093.7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诸暨市地方税务局或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2016-08-26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国光、孙小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5-06 | (2016)浙0681民初4108号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登峰、周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5-18 | (2016)浙0681民初5523号 |
诸暨鸿迪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浙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2-18 | (2015)绍诸民初字第36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