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经理文秘办)位于浙江省绍兴,主营布料、印染、加工、经销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
固定电话:
(0575)
经理:
沈志奇
电子邮件:
yosn-zzj@163.com
邮政编码:
312000
传真号码:
86-0575-8562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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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5-85629096
手机号码13388680668
电子邮箱yosn-zzj@163.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简称:
勇舜印染
主要经营产品:
布料 , 印染 , 加工 , 经销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高仿真化纤及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特种花色线和高档织物面料。纺织品原料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营业执照号码:
330600400014489
发证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02月21日
所属行业:
染整加工 » 绍兴县染整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柯桥
顺企编码:
10394203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信诺(香港)集团有限公司640.5万美元
绍兴麦德诺纺织麻棉有限公司409.5万美元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信诺(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企业名称: 绍兴麦德诺纺织麻棉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企业名称: 信诺(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企业名称: 绍兴麦德诺纺织麻棉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2021-12-24
注册资本变更2021-06-21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信诺(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企业名称: 绍兴麦德诺纺织麻棉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企业名称: 信诺(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绍兴麦德诺纺织麻棉有限公司; ; ;2021-06-21
注册资本变更1050( + 75% )6002021-06-2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001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30012016-06-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001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30012016-06-05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县住所: 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县2015-07-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冯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沈轩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沈志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沈志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张志建;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新增]姓名: 阮秀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沈洪潮;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沈轩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沈志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沈志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章卓峰;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2015-07-22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沈志奇董事长
沈轩海董事
沈志奇总经理
张志建董事
冯霞监事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206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06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4489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300-1

法定代表人:沈志奇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苯胺进管浓度为1.58mg/L,硫化物进管浓度为0.72mg/L,总磷进管浓度为7.62mg/L总氮进管浓度为66.3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茹关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0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2015-09-18
绍柯环罚字[2015]276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76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4489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300-1

法定代表人:沈志奇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定型机废油与其他材料一起堆放,并未有独立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对废油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9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茹关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0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0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7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2015-10-28
绍柯环罚字[2016]115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15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4489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300-1

法定代表人:沈志奇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总氮浓度为44.3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茹关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4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3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0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捌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2016-04-22
绍柯环罚字[2016]168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68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4489

组织机构代码证:74347300-1

法定代表人:沈志奇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进管污水废水色度128倍、苯胺浓度为3.59mg/L、总磷浓度为2.13mg/L、总氮浓度为11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茹关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6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5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陆拾捌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2016-06-14
绍柯环罚字[2016]301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301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志奇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染色机15台、定型机4台、圆网印花机1台、平网印花机1台、水洗机2台、丝光机1台、烧毛机1台、蒸化机1台、预缩机1台等设备未经环保审批建成并投入生产,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8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茹关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0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8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未批设备生产,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2016-11-02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7745093勇舜 YOSN PRINTING&DYEING布料床单24商标已注册2009-10-09
5534918勇舜;YOSN材料加工40商标已注册2006-08-11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2-28 (2016)浙0603民初10171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汇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9-12 (2016)浙06民辖终735号
顾郭茂与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9-24 (2014)绍越民初字第3109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与绍兴凯春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07-29 (2009)绍越商初字第1590号
胡远香与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6-20 (2012)绍民初字第1675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鑫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2014-06-20 (2007)绍民二初字第1448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诚路纺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2014-06-26 (2010)绍商初字第847号
唐关林与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10-22 (2010)浙绍民终字第573号
崔雪峰与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10-22 (2010)浙绍民终字第572号
杨见超与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10-22 (2010)浙绍民终字第571号

绍兴勇舜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绍兴柯桥合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傅见林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五丘地段1.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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