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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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浙江上虞梁湖工业园区,靠近宁波港和上海港,交通十分便利。

作为专业的led灯制造商,我们一直致力于led灯的发展与创新。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与德国,波兰,意大利,伊朗等国家建立了友好的贸易关系,我们的产品也得到了客户们的一致认可。

全身心得为我们的每一位客户服务,提供Zui优质的产品,Zui具体有竞争力的价格,Zui便利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这是我们这些年来一直所坚持的。

我们喜欢双赢!贵公司若有意向与我们合作,我们会提供一切服务配合您的需求。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三路90号南首
固定电话:
0575-82437168
经理:
张燕燕
电子邮件:
smile@lcopto.com.cn
邮政编码:
312300
传真号码:
0575-8243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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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
炅辉电子
主要经营产品:
LED球泡灯 , LED射灯 , LED玉米灯 , LED灯条 , LED筒灯 , LED面板灯等等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发、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安装及销售;金属制品、汽车零配件加工;纺织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塑料制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682000127088
发证机关: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5-11-10
经营期限:
2043-01-31
经营状态:
在业
成立时间:
2013年02月01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公司官网:
http://www.joy-bright.com
所属行业:
其他室内照明灯具 » 上虞市其他室内照明灯具
所属城市黄页:
绍兴企业网 » 上虞市 » 上虞市丰惠镇
顺企编码:
175221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倪世栋52%人民币26.0万元
沈吉行48%人民币24.0万元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建松倪世栋2017-05-1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沈吉行;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建松;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建松; : ; 职位: 经理 [新增]姓名: 倪世栋;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倪世栋;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沈吉行; : ; 职位: 监事2017-05-15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王建松;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建松;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王建松;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王建松;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17-05-15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三路号南首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丰惠镇住所: 上虞市梁湖镇洪山湖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梁湖镇2015-11-1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30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30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发、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安装及销售;金属制品、汽车零配件加工;纺织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塑料制品、食用农产品销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发、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环保机械设备、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安装及销售;金属制品、汽车零配件、塑料制品的加工;纺织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食用农产品销售;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2015-11-10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丰三路90号南首;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 2;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丰惠镇住所: 上虞市梁湖镇洪山湖村;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 2;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梁湖镇2015-11-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沈吉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王建松;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3-09-09
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沈吉行;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倪世栋;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王建松;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3-09-09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倪世栋经理
沈吉行监事
倪世栋执行董事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人社罚决字﹝2015﹞第20号上虞区人力社保局案由为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2015年7月30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刘梦婷投诉,反映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尚拖欠她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份剩余工资。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王建松,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上虞区梁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被处罚单位处实地调查,发现被处罚单位已停产歇业;与法定代表人倪世栋及负责人王建松联系,法定代表人倪世栋电话处于停机状态,负责人王建松未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对职工刘梦婷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虞人社监询字﹝2015﹞第26号),要求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说明情况,但被处罚单位负责人逾期没有接受询问。2015年9月24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虞人社监令字﹝2015﹞第24号),责令被处罚单位在2015年9月28日前支付刘梦婷的剩余工资,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没有支付。现已查明,被处罚单位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梦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负有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情况表各1页,证明被处罚单位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 证据二:被处罚单位职工刘梦婷第一次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三:被处罚单位职工刘梦婷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未支付职工刘梦婷劳动报酬的事实; 证据四:《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虞人社监询字﹝2015﹞第26号); 证据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虞人社监令字﹝2015﹞第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人社罚先告字﹝2015﹞第20号)及送达回证。 2015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虞人社罚先告字﹝2015﹞第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认定的事实、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作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虞人社监询字﹝2015﹞第26号)接受询问调查,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虞人社监令字﹝2015﹞第24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支付职工刘梦婷的劳动报酬。综上所诉,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被处罚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处罚款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非税管理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2015-10-22
虞人社罚决字[2016]1号上虞区人力社保局被  处  罚  单  位: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127088; 组织机构代码:062033430; 地                    址:上虞区梁湖镇洪山湖村; 法定代表人姓名:倪世栋 案由为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2015年12月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杨娟等7名劳动者投诉,反映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尚拖欠杨娟等7名劳动者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份剩余工资。我局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王建松,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上虞区梁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被处罚单位处实地调查,发现被处罚单位已停产歇业;与法定代表人倪世栋及负责人王建松联系,法定代表人倪世栋电话处于停机状态,负责人王建松未配合调查。我局依法对杨娟等7名劳动者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虞人社监询字﹝2016﹞第2号),要求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说明情况,但被处罚单位负责人逾期没有接受询问。2016年1月18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虞人社监令字﹝2016﹞第3号),责令被处罚单位在2015年1月21日前支付杨娟等7名劳动者的剩余工资,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没有支付。现已查明,被处罚单位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娟等7名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负有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情况表各1页,证明被处罚单位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 证据二:被处罚单位职工杨娟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三:被处罚单位职工陈美凤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四:被处罚单位职工周会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五:被处罚单位职工周银妹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六:被处罚单位职工李晓倩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七:被处罚单位职工陈霞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八:被处罚单位职工侯占军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被处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 证据九:《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虞人社监询字﹝2016﹞第2号); 证据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虞人社监令字﹝2016﹞第3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十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人社罚先告字﹝2016﹞第3号)及送达回证。 2016年2月29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虞人社罚先告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认定的事实、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作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虞人社监询字﹝2016﹞第2号)接受询问调查,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虞人社监令字﹝2016﹞第3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支付杨娟等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综上所诉,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被处罚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行政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处罚款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非税管理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3-04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3982788A发明公布2014-08-13一种全方向LED球灯泡照明王天骏;王建松
CN203892926U实用新型2014-10-22一种全方向LED球灯泡照明王天骏;王建松

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与上虞市联成光电有限公司、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12 (2016)浙0604民初1466号
余姚市明杰电子有限公司与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2-17 (2015)绍虞商初字第1331号
南京尚义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7-06 (2015)绍虞商初字第793号
宣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6 (2015)绍虞刑初字第615号
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6 (2015)绍虞刑初字第616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6 (2015)绍虞刑初字第583号
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6 (2015)绍虞刑初字第599号
鲁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7-06 (2015)绍虞刑初字第609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6-03 (2016)浙0604行审97号
赵灿芳与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5-12-21 (2015)绍虞执民字第1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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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毅 在2017-07-07 10:54:16.000 说: :我司专业OEM面板灯、工矿灯厂家,主要针对欧美、国内工程定制客户为主,可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制”,产品可做符合世界各地区安规、能效等认证要求产品。我司针对客户的实际订单需求进行配合、服务,后续若有需求请来电、来函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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