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创建于2004年,占地面积114552平方米,工人1500多名。专业生产高品质涤纶化纤、全棉针织布印花和棉布轧染,其中平网印花线9条,圆网11条,轧染2条。日产量印花布(烂花)60万米,棉布轧染20万米。自营出口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一线技工占90%。还购入数码印花机,完成产品升级。工厂电脑化操作,还特别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使之成为花园工厂,努力改善职工生活工作条件,作息有序,工人安居乐业。公司已成为国内的大型印染类骨干企业。
公司主营:分散、活性、酸性、雕印及烂花等印花品种,加工ity、dty、fdy、人棉、罗马布、网布、蕾丝及各类针织布。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傅见林 | 85% | 人民币4250.0万元 |
沈忠耀 | 6% | 人民币300.0万元 |
鲁王福 | 6% | 人民币300.0万元 |
傅美芳 | 3% | 人民币150.0万元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 | 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 | 2016-03-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住所: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2016-03-1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297 | 注册号:3635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5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住所: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马鞍镇 | 2016-03-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297 | 注册号:3635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15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品的印染、经销;镍网制作、销售;花样设计;货物进出口。 |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品的印染、经销;镍网制作、销售;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凭证经营) | 2014-08-20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1-8 至 2032-11-6 | 营业期限: 2002-11-8 至 2012-11-6 | 2012-07-16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1-8 至 2032-11-6 | 营业期限: 2002-11-8 至 2012-11-6 | 2012-07-1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66.66667% ) | 3000 | 2008-04-2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傅美芳; 出资额: ; 姓名: 鲁王福; 出资额: ; 姓名: 沈忠耀; 出资额: ; 姓名: 傅见林; 出资额: ; | 姓名: 傅美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鲁王福; 出资额: ; 姓名: 沈忠耀; 出资额: ; 姓名: 傅见林;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8-04-22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傅见林 | 总经理 |
鲁王福 | 监事 |
沈忠耀 | 其他人员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6]215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15号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3635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6152-9 法定代表人:傅见林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监测中色度100倍、苯胺浓度为1.44mg/L、硫化物浓度为0.947mg/L、总氮浓度为72.1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4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凌志祥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7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0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零捌佰壹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 2016-07-22 | ||
绍柯环罚字[2016]29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98号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傅见林 地址:滨海工业区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有15台定型机、28台染色机、7台平网印花机、9台圆网印花机等设备未经环保审批建成并投入生产,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8月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凌志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0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8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未批设备生产,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 2016-10-18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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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850160 | SHENGXIN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11-20 |
![]() | 5068706 | 盛鑫;SHENG XIN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5-12-19 |
![]() | 7850160 | SHENGXIN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11-20 |
![]() | 5068706 | 盛鑫;SHENG XIN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5-12-19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鹏发织物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01 | (2016)浙0603民初11158号 |
绍兴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棉登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20 | (2017)浙0603民初39号 |
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 | 2014-07-31 | (2014)绍柯齐商初字第90号 |
刘金义与沈忠耀、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 2014-03-05 | (2013)绍民初字第38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