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诸暨市阮市镇横阔村 -
- 固定电话:
- (0575)13567570988
- 经理:
- 季红霞
- 邮政编码:
-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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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季红霞 | 44% | 人民币22.0万元 |
何永水 | 7% | 人民币3.5万元 |
宣杨勇 | 7% | 人民币3.5万元 |
金培均 | 7% | 人民币3.5万元 |
金春炎 | 7% | 人民币3.5万元 |
王炳芳 | 7% | 人民币3.5万元 |
周仲良 | 7% | 人民币3.5万元 |
骆月均 | 7% | 人民币3.5万元 |
邵祖焕 | 7% | 人民币3.5万元 |
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4507 | 注册号:3428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4507 | 注册号:3428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7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311 | 行业代码:6364 | 2012-06-05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311 | 行业代码:6364 | 2012-06-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铜产品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铜制品 | 2012-06-05 |
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季红霞 | 执行董事 |
季红霞 | 经理 |
邵祖焕 | 监事 |
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5〕180号 | 市环保局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5〕180号
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9722745-0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1000134284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阮市镇横阔村 法人代表:季红霞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阮市镇杨梅桥工业区 2015年10月9日,根据绍兴市环保局《关于要求对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23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监察意见书》(绍市环监察[2015]23号)文件要求,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2015年10月13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15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铜产品生产的现状;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在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的事实。 2015年10月27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80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在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的规定,就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7日 | 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