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利印染有限公司起源与1994年. 本公司地处的领带之乡--嵊州市.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我司专业从事20D,50D,75D,100D,150D,300D等FDY的倍捻,染色,成筒等加工业务,以及DTY,FDY的色丝销售. 我司使用的染料已通过环保体系认证.成品具有以下特点:色泽鲜艳,饱满,牢度优异.适用于领带,家纺等产品面料. 信利印染热忱欢迎有识之士来电咨询,洽谈业务.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嵊州市 经济开发区城北区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 固定电话:
- (0575)
- 总经理:
- 张莉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311765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 简称:
- 信利印染
- 主要经营产品:
- 涤纶低聚物去除剂 , FDY的倍捻 , FDY的染色 , FDY的成筒 , 色丝销售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针纺织品、绞沙、成衣、色织真丝染色、领带面料印花、面料织造;服装、领带加工、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683722770648H
- 发证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683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77064-8
- 核准日期:
- 2016-03-22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94年02月23日
- 注册资本:
- 8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染整加工 » 嵊州市染整加工
- 所属城市黄页:
- 绍兴企业网 » 嵊州市
- 顺企编码:
- 20384295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商信飞 | 65% | 人民币520万元 |
龚夏林 | 35% | 人民币280万元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17-12-05 |
经营范围变更 | 针纺织品、色织真丝、涤丝、面料织造;涤、棉布浆纱;服装、领带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针纺织品、绞沙、成衣、色织真丝染色、领带面料印花、面料织造;服装、领带加工、销售。 | 2017-12-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648H | 注册号:4143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2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3-2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3-23 至 2016-3-22 | 2016-03-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新路88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2016-03-2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3-2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3-23 至 2016-3-22 | 2016-03-2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2770648 | 2016-03-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新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剡湖街道 | 2016-03-22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龚夏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商信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龚夏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商信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9-12-24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41439 | 注册号: 134 | 2009-12-24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商信飞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龚夏林 | 监事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6〕14号 | 市环保局 |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14号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2770648H 法定代表人:商信飞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新路88号 根据执法检查,201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的在线监控PH采样器被移至一水桶内,同时废水在排放但刷卡排污系统的流量计却显示无流量。执法人员对排放口的水进行采样。2016年3月14日及4月6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管理人员私自对在线监控PH采样器进行清洗,并未及时放回原位。流量计长时间断电无人进行查看。企业内部对刷卡排污的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台账管理记录。 我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6]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听告[2016]1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 2016-05-27 | ||
嵊城管(2016)罚字第14-00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2005年3月至8月期间,被处罚人在嵊州市罗新路88号建造公司的5#厂房和2#、3#连接厂房过程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进行违法建设。经嵊州市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量,5#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390.50平方米,共一层一夹层,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为1162.4891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为228100平方米,2#、3#连接厂房实际建筑面积为722.18平方米,层数为一层,均系钢结构,均已结顶。经嵊州市诚中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5#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903825元,2#、3#连接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108327元,共计建设工程总造价为1012152元。被处罚人已通过嵊州市城北工业区整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经信局、建管局、消防大队、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气象局等部门同意,准许其补办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嵊政办〔2015〕3号文件、工业企业合法用地上的未批先建厂房手续补办呈批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测绘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遵守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进行城市建设,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万零陆佰零柒元陆角; 二、责令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嵊州市农行城北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2-02 | ||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5〕0086号 |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的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5#厂房、2#3#连接厂房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12月7日。 | 2015-12-07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3625117U | 实用新型 | 2014-06-04 | 一种可拆卸多级连接曝气装置 | 水、废水、污水或污泥的处理 | 商信飞 |
CN203923685U | 实用新型 | 2014-11-05 | 一种电磁热定型机 | 织物等的处理;洗涤;其他类不包括的柔性材料 | 商信飞 |
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海宁市恒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14 | (2016)浙0481民初6276号之一 |
欧凤淼与绍兴市信利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9-14 | (2015)绍嵊民初字第2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