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 -
- 固定电话:
- (0575)4069469
- 经理:
- 周永利
- 邮政编码:
- 3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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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上海越源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8000万元 |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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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上海越源实业有限公司; ; ; [新增] | 企业名称: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退出] | 2022-07-08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7-08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热电(火力发电);煤炭及制品批发;货运港口服务、仓储服务。 | 生产热电(火力发电);煤炭及制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9-29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热电(火力发电);煤炭及制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热电(火力发电)。 | 2018-12-1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96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4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绍兴县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6-24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3/2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1/3/2 至 2021/3/1 | 2016-06-24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312028; 电话: ; | 住所: 绍兴县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312028; 电话: ; | 2016-06-24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3/2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1/3/2 至 2021/3/1 | 2016-06-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96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24 |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永利 | 执行董事 |
周永利 | 总经理 |
王爱玉 | 监事 |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6]41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41号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22469 组织机构代码证:14604419-6 法定代表人:周永利 地址:杨汛桥建吴村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3日,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执法人员对进行第三季度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检测,平均烟尘排放浓度为20.6mg/m³,超过国家标准,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8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郑惠忠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 2016-01-22 |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萧山市第二煤炭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02-03-07 | (2002)绍经初字第322号 |
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 2014-08-25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711号 |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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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绍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沈建兴 | 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208号7楼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