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于2001年03月02日在绍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在周永利带领下,永利热电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热电,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 -
固定电话:
(0575)4069469
经理:
周永利
邮政编码:
3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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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简称:
永利热电
主要经营产品:
热电(火力发电)
经营范围:
生产热电(火力发电)。
营业执照号码:
330621000022469
发证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6-06-24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1年03月02日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火力发电厂 » 绍兴县火力发电厂
所属城市黄页: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杨汛桥镇
顺企编码:
10341650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上海越源实业有限公司100%人民币8000万元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上海越源实业有限公司; ; ; [新增]企业名称: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退出]2022-07-08
章程备案--2022-07-08
经营范围变更生产热电(火力发电);煤炭及制品批发;货运港口服务、仓储服务。生产热电(火力发电);煤炭及制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09-29
经营范围变更生产热电(火力发电);煤炭及制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热电(火力发电)。2018-12-1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96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4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绍兴县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电话: 2016-06-24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1/3/2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1/3/2 至 2021/3/12016-06-24
住所变更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312028; 电话: ;住所: 绍兴县杨汛桥镇建吴村; 邮政编码: 312028; 电话: ;2016-06-24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1/3/2 至 9999/9/9营业期限: 2001/3/2 至 2021/3/1 2016-06-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196N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4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永利执行董事
周永利总经理
王爱玉监事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6]41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41号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22469

组织机构代码证:14604419-6

法定代表人:周永利

地址:杨汛桥建吴村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3日,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执法人员对进行第三季度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检测,平均烟尘排放浓度为20.6mg/m³,超过国家标准,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8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郑惠忠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2016-01-22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萧山市第二煤炭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2-03-07 (2002)绍经初字第322号
河北理工大学智能仪器厂与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2014-08-25 (2008)绍民二初字第1711号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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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绍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沈建兴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208号7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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