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姚家埠
- 固定电话:
- (0575)5625979
- 经理:
- 金永兴
- 邮政编码:
- 3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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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5625979 |
座机号码 | 0575-8562617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 900.0万美元 | |
恒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300.0万美元 |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姚家埠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绍兴县马鞍镇姚家埠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8-0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7B | 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63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8-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 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63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8-0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姚家埠; 邮政编码: 312072; 电话: ; | 住所: 绍兴县马鞍镇姚家埠; 邮政编码: 312072; 电话: ; | 2016-08-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7B | 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63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8-03 | |
注册号: |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633号 | 2016-08-03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633号 | 2016-08-0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姚家埠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绍兴县马鞍镇姚家埠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8-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 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字第00263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8-02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8-6 至 2053-8-5 | 营业期限: 2003-8-6 至 2033-8-5 | 2006-08-14 |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蒋张水 | 董事长 |
余立群 | 副董事长 |
金永兴 | 董事兼总经理 |
蒋蓉萍 | 董事 |
蒋振东 | 董事 |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6]54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54号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浙绍总副字第002633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5301491-7 法定代表人:金永兴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第三季度废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其中2#布袋+静电除尘装置出口的烟尘排放浓度为20.5 mg/m3,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2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金永兴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4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 2016-02-03 | ||
绍柯建罚字[2016]第51号 | 区城管办 | 被处罚人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其未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2015年1月开始,擅自在马鞍镇新围村滨海工业区安滨路以东本公司老厂区内新建钢混CEMS分析室一层,建筑面积为36.62平方米;钢混空压机房一层,建筑面积为203.63平方米;钢混脱硫综合楼四层,建筑面积为901平方米;钢混干煤棚一层,建筑面积为2520平方米;钢混35KV升压站一层,建筑面积为344.16平方米;钢混4#转运站一层,建筑面积为190.55平方米;钢混主厂房六层,建筑面积为9240.93平方米。合计7处建筑总面积为13436.89平方米,工程造价为人民币9597778.57元,目前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谈话笔录为证。 本局经审核认为,被处罚人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2、处建设工程造价的7%罚款,即人民币671844.5元整。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绍兴瑞丰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 2016-05-11 |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邵金福与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06-01-10 | (2005)绍民二初字第2008号 |
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 2014-08-22 | (2010)绍民初字第2254号 |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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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天马大酒店有限公司 | 赵仙红 |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裕民路1399号 | 90.0% |
绍兴绍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沈建兴 | 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208号7楼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