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工业小区
- 固定电话:
- (0575)5181025
- 经理:
- 吴南洋
- 邮政编码:
- 312065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518224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美佳热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热电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18700万元 |
绍兴美佳热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系电话变更 | 5181025 | 2018-12-28 |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12-28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工业小区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工业小区 | 2018-1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火力发电及供电、供热;港口经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化纤原料、针纺织品(以上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港口理货;仓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火力发电及供电、供热 | 2018-12-28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4-25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热电有限公司; ; | 企业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热电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美佳第一电力(香港)有限公司; ; [退出] | 2018-04-2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2018-04-25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7-10-22 | 2018-04-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增强 | 吴南洋 | 2018-04-25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赵利顺;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赵利顺;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徐金英;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赵利顺;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4-25 |
绍兴美佳热电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吴南洋 | 董事长 |
刘亮廷 | 董事 |
赵增强 | 副董事长 |
刘亮廷 | |
赵增强 | 总经理 |
绍兴美佳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市环罚字〔2016〕72号 | 市环保局 |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的1号及2号烟囱的废气规范取样口均位于距离地面高度约40米的位置,且未按相关规范要求安装采样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监测人员无法对该企业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未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第24号文件)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的要求安装采样通道。 处罚种类和依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年7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绍市环罚先告字〔2016〕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先告字〔2016〕3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履行情况及方式: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工商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5。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7-29 |
绍兴美佳热电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房有章与章荣华、绍兴美佳热电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1-08 | (2015)绍柯民初字第1298号 |
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2-04 | (2016)浙0603柯刑164号 |
孙某、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2-04 | (2016)浙0603刑初141号 |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2-04 | (2016)浙0603柯刑167号 |
韦某、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2-04 | (2016)浙0603刑初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