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齐贤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207亩,总投资1.3亿人民币,拥有配套的印染设备:如日本“东升”7000型平网印花机、德国MBK圆网印花机、瑞士喷墨制网系统、韩国“太阳”蒸化机、开幅机和“日新”定型机、台湾“祥福”染色机和“兴承”剖幅机、国产新联棉生产流水线等。现月生产能力300万米。公司不但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还备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叁十余名,员工450余名。
公司自营进出口。自2002年成立以来,致力将公司发展成集纺织、印染、销售于一体的现在外向型中外合资企业。现已形成专业经销和加工生产各类全棉、化纤、针织印花染色的生产经营格局。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本着“质量第一,诚信为恩”的经营理念,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的服务、高度的诚信,不断推陈出新,产品深受国际友人的青睐。90%以上的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德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阿拉伯等国家与地区。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绍兴柯桥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7774.387596万元 |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7-0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冯驹 | 冯驹 | 2021-07-09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绍兴柯桥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 企业名称: 绍兴柯桥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利达国际贸易(香港)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1-07-09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2021-07-0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冯钰龙;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冯驹;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冯驹; : ; 职位: 经理; | 姓名: 冯驹;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冯驹;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刘婕;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吕同招; : SD;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周冬梅; : ; 职位: ; [退出] 姓名: 周冬梅;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金建; :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21-07-09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4-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加工:针纺织品、服装;针纺织品、轻纺原料(棉花、蚕茧除外)、服装及辅料、皮革制品的批发及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和后整理加工 | 2018-04-12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利达国际贸易(香港)公司; 出资额: 335.62; 百分比: 25.9997%;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企业名称: 绍兴柯桥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955.24; 百分比: 743%;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利达国际贸易(香港)公司; 出资额: 335.62; 百分比: 25.9997%;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企业名称: 绍兴县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955.24; 百分比: 743%;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6-10-09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利达国际贸易(香港)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绍兴柯桥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利达国际贸易(香港)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外国(地区)企业 企业名称: 绍兴县东美布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6-10-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271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9 |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冯驹 | 董事长 |
冯驹 | 总经理 |
周冬梅 | |
周冬梅 | 董事 |
刘婕 | 董事 |
吕同招 | 董事 |
金建 | 监事 |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12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120号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23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04027-1 法定代表人:冯 驹 地址:齐贤镇工业园区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旁的地下储水池有一根软管通至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软管中间破裂,你单位未启动应急预案也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导致黑色废水从管内流出,最终从厂区西南墙外渗出流入到西南侧农田,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储水池水样经采样检测,COD浓度为155mg/L,氨氮浓度为2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5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冯驹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6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2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 2015-07-08 | ||
绍柯环罚字[2015]17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178号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23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04027-1 法定代表人:冯 驹 地址:齐贤镇工业园区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4月22日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BOD进管浓度为62.5mg/L,苯胺进管浓度为11mg/L,总氮进管浓度为39.7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7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宋素兰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8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8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 2015-09-10 | ||
绍柯环罚字[2015]25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58号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23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04027-1 法定代表人:冯 驹 地址:齐贤镇工业园区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发生废水满溢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导致废水经屋顶雨水架空排放管溅入附近的贤盛工贸园内并进入园内雨水沟。执法人员对废水采样,经检测,COD浓度为149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8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晏思生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0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0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59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 2015-10-22 | ||
绍柯环罚字[2016]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号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23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04027-1 法定代表人:冯 驹 地址:齐贤镇工业园区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三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苯胺进管浓度值为1.29mg/L,BOD5进管浓度值为54.6mg/L,PH值为5.20,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宋素兰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2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32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零柒佰壹拾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 2016-01-06 | ||
绍柯环罚字[2016]191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91号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23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04027-1 法定代表人:冯 驹 地址:齐贤镇工业园区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月9日,你单位在进行屋顶定型机废气处理装置更新改造调试时,产生冷凝水较多,但安装人员未注意到这一情况,导致水箱中积蓄的废水满溢,并沿屋顶雨水排放口排出,且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置,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采样,其中厂区东南侧雨排口废水,经监测COD浓度为346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吴国其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6月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6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 2016-06-17 | ||
绍柯环罚字[2016]206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06号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2324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04027-1 法定代表人:冯 驹 地址:齐贤镇工业园区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21日上午,我局组织开展高铁北站等重点为区域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12台定型机配套晓沃环保设施的排放口未集中并未贴排放口标识,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厌氧池、截污池和污泥池加盖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采样平台未设置排放口标识未张贴,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5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周洪斌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7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6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9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 2016-07-08 |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5〕0106号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齐贤工业园区的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5年8月22日。 | 2015-08-22 |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8635879 | 兴美达印染 X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10-09-03 |
![]() | 8635772 | 兴美达印染 X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10-09-03 |
![]() | 5684372 | 兴美达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06-10-27 |
![]() | 5684373 | 兴美达 | 颜料油漆 | 2 | 商标已注册 | 2006-10-27 |
![]() | 4916199 | 兴美达印染;SMT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5-09-26 |
![]() | 4916198 | 兴美达印染;SMT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5-09-26 |
![]() | 3764917 | SMT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3-10-22 |
![]() | 8635879 | 兴美达印染 X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10-09-03 |
![]() | 8635772 | 兴美达印染 X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10-09-03 |
![]() | 5684372 | 兴美达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已注册 | 2006-10-27 |
![]() | 5684373 | 兴美达 | 颜料油漆 | 2 | 商标已注册 | 2006-10-27 |
![]() | 4916199 | 兴美达印染;SMT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5-09-26 |
![]() | 4916198 | 兴美达印染;SMT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5-09-26 |
![]() | 3764917 | SMT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3-10-22 |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董正良与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9-09 | (2016)浙0603民初6892号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亚太特宽幅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02 | (2016)浙0603民初9379号 |
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05-11 | (2016)浙0603执8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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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美达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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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越甲印染有限公司 | 冯钰卿 |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北八路 | 100% |
绍兴柯兴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章承福 | 浙江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安昌镇东昌村) | 2.4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