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是浙江永通集团下属企业成立于2002年,位于绍兴县钱清镇,公司占地面积60多亩,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纺织品印染加工及进出口经销企业。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力量雄厚、加工设备齐全、拥有一批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公司目前拥有韩国进口的定型机、蒸化机和德国进口的圆网印花机流水线和国内先进高温高压染色J型机缸50余台套。专业生产并加工多种常规纺织品以及拥有漂,印,染,整理等工艺。此外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专业生产化纤面料印花布,T/C、T/R印花布,全棉印花布,各类麻布染色,亚麻棉印花布,苎麻棉印花布等,是印花、染色于一体的生产厂家,T/C、T/R布的分散活性印花工艺是同行业中Zui先进的,各种化纤面料染色及印花、绣花、植绒、水印、亮片、烫金、压皱等工艺。近年来与其它纺织厂联合开发的各种染色弹力布、印花弹力布如:T/R四面弹、全涤四面弹、T/R弹力罗缎、弹力牛仔布,N/C、N/R、N/T等系列品种又成为了国内外市场上的纺织新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已远销非洲、菲律宾、缅甸、澳、美国、墨西哥、巴西、巴拿马、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
我们始终认为产品的质量、商业信誉是一个企业生存的资本,在此愿与新老客户一起携手共创新的业绩。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镇西路 -
固定电话:
(0575)4511882
经理:
莫灿兴
邮政编码:
3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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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676871708
座机号码0575-84386050
座机号码0575-8405691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简称:
杭越漂印整理
主要经营产品:
针 , 纺织品漂 , 印 , 染 , 整理 , 生产 , 加工:服装 , 针 , 纺织品 , 装饰布 , 经销:轻纺原料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装饰布、无纺布;电脑绣花;经销:轻纺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
营业执照号码:
330621000118878
发证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2年11月06日
职员人数:
40人
注册资本:
518 (万元)
所属行业: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绍兴县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所属城市黄页: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钱清镇
顺企编码:
10319913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桂英68%人民币1236.24万元
吴发彪32%人民币581.76万元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吴育生;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吴育生;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吴树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吴树新;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0-10-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发彪;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吴育生;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姓名: 吴树新;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钟春美; : ; 职位: 监事; [退出]2020-10-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周桂英; 出资额: .万; ; [新增] 姓名: 吴发彪; 出资额: .万; ;姓名: 吴树新; ; ; [退出] 姓名: 吴发彪; ; ;2020-10-30
法定代表人变更吴育生吴树新2020-10-3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装饰布、无纺布;电脑绣花;经销:轻纺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一般经营项目: 针、纺织品漂、印、染、整理;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装饰布、无纺布;电脑绣花;经销:轻纺原料。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2017-03-13
实收资本变更1818( + 19.76285% )15182015-12-29
注册资本变更1818( - 45.5036% )33362015-12-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发彪; 出资额: ; 姓名: 吴树新; 出资额: ; 姓名: 吴发彪;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钟春美;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莫灿兴;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吴树新;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12-2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830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29
注册资本变更2015-12-29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吴树新总经理
钟春美监事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214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14号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118878

组织机构代码证:74413983-0

法定代表人:吴树新

地址:绍兴县钱清镇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COD进管浓度为315mg/L,BOD进管浓度为105mg/L,SS进管浓度为113mg/L,氨氮进管浓度为66.5mg/L,总氮进管浓度为129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戚福景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壹拾柒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5-09-24
绍柯环罚字[2015]298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98号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118878

组织机构代码证:74413983-0

法定代表人:吴树新

地址:绍兴县钱清镇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定型机废油收集处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储存场地标示破损,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9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彭冬林吴树新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3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2015-12-03
绍柯环罚字[2015]298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98号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118878

组织机构代码证:74413983-0

法定代表人:吴树新

地址:绍兴县钱清镇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定型机废油收集处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储存场地标示破损,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9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彭冬林吴树新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30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2015-12-08
绍柯环罚字[2016]13号区环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3号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118878

组织机构代码证:74413983-0

法定代表人:吴树新

地址:绍兴县钱清镇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侧一台脱水机出水口皮管脱落导致有少量废水满溢,废水通过厂区地面流入厂外雨水管道。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向我局汇报且未采取配套措施阻止水污染行为发生,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COD浓度为1340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已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26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吴树新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12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338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2016-01-06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6411911杭越服装鞋帽25商标已注册2007-12-03
6411912杭越布料床单24商标已注册2007-12-03
694835杭越布料床单24商标续展完成1993-03-15
6411911杭越服装鞋帽25商标已注册2007-12-03
6411912杭越布料床单24商标已注册2007-12-03
694835杭越布料床单24商标续展完成1993-03-15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0-19 (2016)浙0603民初7430号
俞成青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7-21 (2016)浙06民终2543号
绍兴县鑫乐化工涂料厂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15 (2014)绍柯商初字第3118号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014-12-15 (2014)绍柯刑初字第954号
绍兴县鑫乐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15 (2014)绍柯商初字第3117号
杜咸英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7-07 (2015)绍柯民初字第1835号
俞成青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6-02 (2016)浙0603民初2430号
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与高云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08-25 (2007)绍民二初字第42号
浙江华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2014-08-25 (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8号
陈关华与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2014-03-04 (2013)绍民初字第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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