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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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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魏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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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5-87325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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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 90% | 人民币900万元 |
魏国炎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王维;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魏国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魏国良;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何秀丽;:;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张水珍;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魏国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魏国良;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何秀丽;:;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9-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维 | 张水珍 | 2022-09-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张水珍;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魏国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魏国良; : ; 职位: 总经理; | 姓名: 魏国炎;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魏国良;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魏国良; : ; 职位: 总经理; | 2019-09-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水珍 | 魏国良 | 2019-09-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310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18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310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57055310 | 2016-01-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310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1-18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魏国炎;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名称变更] | 姓名: 魏国炎;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08-03-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魏国炎;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企业名称: 浙江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姓名: 魏国炎;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企业名称: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08-03-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魏国炎;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姓名: 魏国炎; 出资额: ; 企业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荣怀教育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07-11-02 |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魏国良 | 执行董事 |
魏国炎 | 监事 |
魏国良 | 总经理 |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行执罚决字[2015]第159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一案,本局于2015年11月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于于2008年4月开始,在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村(荣怀学校内)荣怀幼儿园工程项目建设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擅自在建设过程将南侧4—13轴的2层立面变动,涉及面积140.4平方米。北面1—3层6—7轴与J—H轴、10—11轴与J—H轴结构改变,共增加面积96平方米。经我局委托诸暨市金业建设有限公司评估,以上涉及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叁佰壹拾玖元整(199319元)。 以上事实有勘查笔录、谈话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15年11月23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行执罚听告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遵守城市规划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应尽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叁拾壹元整(19931元)。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地址:诸暨农商银行营业部(诸暨大酒店对面),帐户: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01]。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 2015-12-01 |
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荣怀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5-12 | (2015)绍诸商初字第18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