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全棉全涤印花的加工企业,公司位于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厂区占地面积68000平方米。总投资1个多亿,一期投资6000万元。公司拥有的标准厂房,拥有各类先进染色、印花设备及多条特阔幅圆网印花生产流水线。Zui宽达320CM,公司致力于染整技术的研究开发,拥有一批的技术骨干力量,现有职工350多人。公司凭着先进的印染设备和的工艺设计及先进的管理理念,年印染加工各种全棉化纤、织物6000万米。本公司自2005年3月份正式投产,始终遵循“精益求精,不断创新”的经营宗旨,在经营策略上“让质量说话”。在较短的时间内,本公司在印染行业中及市场上就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广大客户的。2005年被评为滨海工业区先进企业。
今后公司将一如继往地以其“卓越的品质,良好的信誉和的服务”面向于广大客户,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狠抓产品质量,做好、做强、做精,促进企业跃上新台阶。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
- 固定电话:
- 0575-85623108
- 经理:
- 李燕鸣
- 电子邮件:
- zjhaihong@126.com
- 邮政编码:
- 312000
- 传真号码:
- 86-0575-81163659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5623108 |
电子邮箱 | zjhaihong@126.com |
电子邮箱 | zjhhyr@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
- 简称:
- 海虹印染
- 主要经营产品:
- 印花加工 , 染料助剂
- 经营范围:
- 针纺织品的生产、印染及后整理加工,服装生产、加工,轻纺原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外)、服装、针纺织品、五金机械、五金配件的经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21000016331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6-07-21
- 经营期限:
- 2052-11-06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2年11月06日
- 注册资本:
- 518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装饰用纺织品 » 绍兴县装饰用纺织品
- 所属城市黄页: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绍兴县柯桥
- 顺企编码:
- 10359667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燕鸣 | 95% | 人民币492.1万元 |
陈莉娟 | 5% | 人民币25.9万元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7-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060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1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73; 电话: ; | 住所: 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2073; 电话: ; | 2016-07-2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060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1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1-6 至 2052-11-6 | 营业期限: 2002-11-6 至 2012-11-6 | 2012-03-1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莉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燕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燕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马丽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2-03-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莉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燕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燕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马丽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 2012-03-1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针纺织品的生产、印染及后整理加工,服装生产、加工,轻纺原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外)、服装、针纺织品、五金机械、五金配件的经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 一般经营项目: 针纺织品的生产、印染及后整理加工,服装生产、加工,轻纺原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外)、服装、针纺织品、五金机械、五金配件的经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 | 2012-03-1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1-6 至 2052-11-6 | 营业期限: 2002-11-6 至 2012-11-6 | 2012-03-13 |
姓名: 陈莉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李燕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燕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马丽娟;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2-03-13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李燕鸣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陈莉娟 | 监事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204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04号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16331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6506-0 法定代表人:李燕鸣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氨氮进管浓度为126mg/L,总磷进管浓度为2.42mg/L,总氮进管浓度为155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4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沈明爱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9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0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零贰拾肆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2015-09-18 | ||
绍柯环罚字[2016]108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08号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16331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6506-0 法定代表人:李燕鸣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四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第四季度监督性监测中氨氮浓度为30.5mg/L、总氮浓度为32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10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沈明爱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4月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3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9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捌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 2016-04-22 | ||
绍柯环罚字[2016]156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156号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16331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6506-0 法定代表人:李燕鸣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进管污水废水苯胺浓度为1.88mg/L、氨氮浓度为26.3mg/L、总氮浓度为55.5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21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沈明爱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5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5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14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伍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 2016-06-07 | ||
绍柯环罚字[2016]299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299号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16331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6506-0 法定代表人:李燕鸣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气浮池配套使用的空压机故障,导致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执法人员遂对你单位外排废水采样,经检测,外排废水COD浓度为986mg/L、氨氮浓度为22.8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7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陈云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0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0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8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叁拾捌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 2016-10-18 | ||
绍柯环罚字[2016]30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302号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21000016331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6506-0 法定代表人:李燕鸣 地址:滨海工业区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有染色机19台、定型机4台、圆网印花机8台、平网印花机2台、水洗机6台、蒸化机3台等设备未经环保审批建成并投入生产,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8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沈明爱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10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28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未批设备生产,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 2016-11-02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5501941 | HIHO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6-07-26 |
![]() | 5501942 | H.HO | 布料床单 | 24 | 去国际注册中 | 2006-07-26 |
![]() | 5008955 | H.HO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无效 | 2005-11-18 |
![]() | 3768937 | 海虹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续展中 | 2003-10-24 |
![]() | 9618609 | 海虹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11-06-20 |
![]() | 7730049 | 海虹印染 HIHOPRINTING DYEING HIHO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09-27 |
![]() | 5501941 | HIHO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已注册 | 2006-07-26 |
![]() | 5501942 | H.HO | 布料床单 | 24 | 去国际注册中 | 2006-07-26 |
![]() | 5008955 | H.HO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无效 | 2005-11-18 |
![]() | 3768937 | 海虹 | 材料加工 | 40 | 商标续展中 | 2003-10-24 |
![]() | 9618609 | 海虹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11-06-20 |
![]() | 7730049 | 海虹印染 HIHOPRINTING DYEING HIHO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已注册 | 2009-09-27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2786747U | 实用新型 | 2013-03-13 | 一种用于织物烘干的蒸汽发生装置 | 肖彦明;周建军;沈明爱;寿奶焕 | |
CN303046602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1) | 肖彦明 | |
CN303046588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14) | 肖彦明 | |
CN102825932A | 发明公布 | 2012-12-19 | 一种无循环特宽真丝绸印花工艺 | 印刷;排版机;打字机;模印机 | 肖彦明;沈明爱;寿奶焕;周新军;王宏丽;韩新华 |
CN303046606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10) | 肖彦明 | |
CN303046575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19) | 肖彦明 | |
CN303046594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4) | 肖彦明 | |
CN303046574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6) | 肖彦明 | |
CN303046589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11) | 肖彦明 | |
CN303046595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3) | 肖彦明 | |
CN303046597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5) | 肖彦明 | |
CN303046601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 | 肖彦明 | |
CN303046584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0) | 肖彦明 | |
CN303046608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6) | 肖彦明 | |
CN303046596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21) | 肖彦明 | |
CN303280861S | 外观设计 | 2015-07-15 | 纺织面料(2015-14) | 肖彦明 | |
CN303046599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5) | 肖彦明 | |
CN303046577S | 外观设计 | 2014-12-24 | 纺织面料(2014-37) | 肖彦明 | |
CN303280865S | 外观设计 | 2015-07-15 | 纺织面料(2015-2) | 肖彦明 | |
CN303280869S | 外观设计 | 2015-07-15 | 纺织面料(2015-5) | 肖彦明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巨高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0-19 | (2015)浙绍商终字第1014号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巨高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6-29 | (2015)绍柯商初字第1192号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与刘志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6-20 | (2007)绍民一初字第2064号 |
唐其凯与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3-09 | (2012)绍民初字第3905号 |
唐其凯与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3-09 | (2012)绍民初字第4025号 |
卢石富与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1-10 | (2009)浙绍民终字第252号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与汪维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6-20 | (2007)绍民一初字第2544号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与徐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4-09 | (2011)绍越商初字第2714号 |
唐抚松与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12-05 | (2014)绍柯民初字第3601号 |
浙江海虹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绍兴柯桥合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傅见林 |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五丘地段 | 1.6935% |
管理留言和查看联系方式请登录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