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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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北环路,深圳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仓储货架、仓库货架、超市货架、精品货架、文件柜、角钢货架、服装架、轻型货架、精品展柜、中型货架、重型货架、展柜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独资企业。深圳货架公司经营的仓储货架、仓库货架、超市货架、精品货架、文件柜、角钢货架、服装架、轻型货架、精品展柜、中型货架、重型货架、展柜畅销消费者市场。深圳货架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深圳货架公司经销的仓储货架、仓库货架、超市货架、精品货架、文件柜、角钢货架、服装架、轻型货架、精品展柜、中型货架、重型货架、展柜品种齐全、价格合理。深圳货架公司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简称:
盛源威远仓储设备
主要经营产品:
仓储货架 , 超市货架
经营范围:
货架、展柜、仓储设备、工作台、工作车、五金塑胶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
440306106391135
发证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3-07-01
经营期限:
2022-07-12
经营状态:
在业
成立时间:
2012年07月12日
职员人数:
51人
所属行业:
机械设备 » 宝安区机械设备
所属城市黄页:
深圳企业网 » 宝安区 » 宝安区沙井
顺企编码:
11019305
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北环路27号
固定电话:
0755-27566895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邵小姐
经理手机:
1353767220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电子邮件:
1695556575@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518114
传真号码:
86 0755 2983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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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马万里100%人民币50万元

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股权变更和公证书--2017-11-08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钢材、机电设备、货架、展柜、仓储设备、工作台、工作车、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货架、展柜、仓储设备、工作台、工作车、五金塑胶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2017-11-08
总经理马万里(总经理) [新增]彭丽燕(总经理) [退出]2017-11-08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成员马万里(执行董事) [新增]彭丽燕(执行董事) [退出]2017-11-08
其他事项备案--2017-11-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监事:罗远斌 [新增] 总经理:马万里 [新增] 执行董事:马万里 [新增]总经理:彭丽燕 [退出] 执行董事:彭丽燕 [退出] 监事:杨老九 [退出]2017-11-08
投资人变更股东名称:马万里、出资额:50、出资比例:100; [新增]股东名称:彭丽燕、出资额:50、出资比例:100; [退出]2017-11-08
负责人变更董事长:马万里; 股东:; 总经理:马万里; 监事:罗远斌; 法定代表人:马万里;股东:彭丽燕; 董事长:彭丽燕; 总经理:彭丽燕; 监事:杨老九; 法定代表人:彭丽燕;2017-11-08
负责人马万里彭丽燕2017-11-08
投资人马万里 50(万元)100%彭丽燕 50(万元)100%2017-11-08

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杨老九监事
彭丽燕执行(常务)董事
彭丽燕总经理

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深市监罚字[2017]新桥所00021号接群众投诉(投诉单编号:201611182753),于2016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27号2楼的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货架上销售的“WATCH-LED”塑胶电子表外包装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该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经查实:深圳市盛源威远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27号2楼销售表外包装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的“WATCH-LED”塑胶电子。该公司的该批次的“WATCH-LED”塑胶电子手表进货200盒,进货价9元/盒,零售价9.9元/盒,直到检查时一直未售出。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以上报价单来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产品货值金额共9.9元/盒*200盒=19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也已承认。 处罚理由: 违法法律: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2版)→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处罚依据: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2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金额(元):990 没收金额(元):0 涉案货值(元):1980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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