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湖三食品有限公司座落于风景秀丽的浙江东部沿海城市——台州市高新产业工业园区。交通便捷,设施完善。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2月,是目前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唯一一家集生产、加工、销售、研发于一体的牛肉深加工企业。现有标准厂房9000m2,员工总人数100人,拥有管理人才2人,

中技术人才8人,配有现代化生产设备,年生产加工鲜牛肉1000余吨,销售额达3000万元左右。公司主要以云贵川等鲜牛肉为原料、生产加工湖三系列牛肉干绿色休闲食品。多年来共研发了50个大小规格不一的品种。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行列中一直处于销售领先地位,深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04年湖三系列产品通过ISO9001:2000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QS全国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认证。2001年-2005年度被当地信用部门评为“AAA”级信用等级企业。

    湖三公司在经营上推崇“产品等于人品”的质量理念,实现“出厂合格率达到”质量战略目标,奉行“平等互利、合作发展、诚信求是”的企业文化;湖三人倡导走科技发展创新之路,竭力以追求人类健康生活为己任,以高价值的品质,低价位的价格,充分让利,主顾双赢。从而实现企业与顾客的价值链关系,同时也得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Zui后,欢迎社会各界个人与团体加盟考察!与同行伙伴携手成长,一起飞翔!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创业路19号 -
固定电话:
(0576)
经理:
赵秋艳
邮政编码:
318000
传真号码:
86 0576 8213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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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806559888
手机号码1396860595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
简称:
湖三食品
主要经营产品:
五香牛肉干 , 沙嗲牛肉片 , 红烧牛肉干 , 麻辣牛肉干 , 五香牛肉条 , 咖喱牛肉干 , 沙嗲牛肉粒
经营范围: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分装)(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1002000045068
发证机关: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4-26
经营期限:
2025-05-30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5年05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8万 (万元)
所属行业:
牛肉 » 路桥区牛肉
所属城市黄页:
台州企业网 » 路桥区 » 路桥区路桥
顺企编码:
12347984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戴荣法65%人民币76.7万元
王立35%人民币41.3万元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戴荣法;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戴荣法;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戴荣法;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戴荣法;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1-08-30
多证合一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1-08-30
联系电话变更2021-08-30
法定代表人变更戴荣法戴荣法2021-08-30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分装)(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2021-08-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379J注册号:4506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379J注册号:4506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6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5-5-31 至 2025-5-30营业期限: 2005-5-31 至 2015-5-30 2015-05-05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5-5-31 至 2025-5-30营业期限: 2005-5-31 至 2015-5-302015-05-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分装)(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批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8日止)、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分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5月30日止);预包装食品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2014-08-22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戴荣法执行董事
戴荣法总经理
王立监事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椒市监处字〔2016〕122号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椒市监处字〔2016〕122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戴荣法;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5月6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安泰连锁店的规格为95g/袋、生产日期为20150920的咖喱牛肉干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基数为38袋。2016年6月2日,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上述咖喱牛肉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16日将编号为801600000113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要求。2016年6月27日,台州市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及上级局、检验机构相关材料转交我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20日生产了规格为95g/袋、生产日期为20150920的咖喱牛肉干10箱,每箱20袋,共计200袋,出厂销售价为9.5元/袋,即190元/箱,成本价为7元/袋,即140元/箱。随后当事人将上述10箱咖喱牛肉干全部销售给了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再由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批次的咖喱牛肉干配送到它旗下的各个分店,具体配送情况当事人不清楚。2016年6月16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801600000113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时,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规格为95g/袋、生产日期为20150920的咖喱牛肉干。截止2016年6月17日,除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安泰连锁店货架上尚有12袋上述批次的咖喱牛肉干外(已于当日被当事人全部召回),剩余的188袋该批次的咖喱牛肉干已被全部售完。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的咖喱牛肉干的货值为1900元,违法所得470元。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当事人召回的12袋规格为95g/袋、生产日期为20150920的咖喱牛肉干;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咖喱牛肉干的行为处以罚款7953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7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6-08-25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8-10
2016-08-10
椒市监处字〔2016〕137号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椒市监处字〔2016〕137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戴荣法;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从福州正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处购入罐底标有“生产日期2015-03-26 AZ保存期(至)2016-03-25”的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5箱,规格500g*20罐/箱,共计100罐,用于添加到其生产的牛肉干中增加香气,具体添加环节是在将牛肉进行卤制的过程中在出锅之前五分钟将上述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按照每25KG/5g的标准添加进去,然后再将出锅的经过卤制的牛肉进行烘烤形成半成品牛肉干。当事人配备有一间添加剂仓库和一名管理员管理包括上述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等添加剂的进出库情况,同时当事人在生产车间里另配备有一间配料室,由当事人员工戴仁宇负责配置添加剂,孙久梅负责检查记录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情况,并制作配料表,即在相应口味的牛肉干的配料记录上记录相应日期的半熟牛肉数量(kg)、配比次数、添加剂使用数量等,标准是每25KG半熟牛肉添加5g上述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截止2016年6月12日,当事人共计已使用了上述标注的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98.5罐,现场发现的上述标注的4罐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其中两罐盛放的不是香精而是味精等其他调料,剩余2罐中的1罐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已开封使用了半罐,剩余半罐,剩下的另外1罐还没有开封使用,库存在配料室,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承认了这一事实。 当事人在2016年6月12日案发现场承认其提供的2016年度 “沙嗲牛肉干配料记录” 和“香辣牛肉干配料记录”两份记录表里的“添加剂”一栏中的“肉精粉”即是上述标注的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这两份配料记录表显示当事人分别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5月21日的半成品沙嗲牛肉干5批次和14批次及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的半成品香辣牛肉干14批次。2016年6月13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半成品仓库中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的半成品沙嗲牛肉干68袋,2016年4月份生产的半成品红烧牛肉干80袋,2016年4月、5月、6月生产的半成品五香牛肉干(条)分别为68袋、246袋、193袋,规格均为25KG/袋,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6.5.21的半成品沙嗲牛肉干及生产日期为2016.5.31的半成品香辣牛肉干,这和当事人提供的2016年度 “沙嗲牛肉干配料记录”及2016年度“香辣牛肉干配料记录”上登记的相关数据信息不符,说明当事人建立保存的投料记录不完整,没有如实记录每次投料的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有50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6日、规格为95g*20包/箱的成品五香牛肉干。2016年6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上述半成品及成品牛肉干进行抽样检测。2016年7月1日,经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牛肉干均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时承认其公司在2016年3月17日之前一直在使用上述标注的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否认其有在生产的牛肉干中使用超过保质期之后的上述标注的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称现场提供的两张配料表上记录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5月21日的半成品沙嗲牛肉干5批次和14批次及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的半成品香辣牛肉干14批次的数据是不真实的,但是当事人没有提供2016年3月25日之后其公司相关牛肉干生产销售记录,也无法提供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之间生产加工的添加有上述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的牛肉干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 另查明,当事人半成品仓库中的507袋、25KG/袋的半成品五香牛肉干(条)及成品仓库中的50箱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6日、规格为95g*20包/箱的成品五香牛肉干是当事人委托瑞丽皇廷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要求进行加工,当事人再将对方运送过来的加工过的半成品五香牛肉干(条)进行烘烤,这中间没有再添加上述标注的高浓度肉精粉(咸味粉末香精)。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在扣的4罐罐身上标 、罐底标有“生产日期2015-03-26 AZ保存期(至)2016-03-25”的食品添加剂;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 ; 三、对当事人没有如实、完整地记录每次投料的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的行为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6-10-24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10-09
2016-10-09
椒质监罚字[2015]003号区质监局

一、违法事实: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手撕牛肉产品

二、处罚结果:

1、 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手撕牛肉产品。

2、处以罚款1900(大写:壹仟玖佰圆整),上缴国库。  

3、没收违法所得75(大写:柒拾伍圆整),上缴国库。整),上缴国库。  



2015-05-07
椒公(消)行罚决字〔2015〕0042号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椒江区大队现查明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创业路19号的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荣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决定给予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424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椒江区大队 2015年7月30日。2015-07-30
椒公(消)行罚决字〔2015〕0043号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椒江区大队现查明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创业路19号的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荣法),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决定给予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91010104004249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椒江区大队 2015年7月30日。2015-07-30
椒市监处字〔2016〕122号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没收当事人召回的12袋规格为95g/袋、生产日期为20150920的咖喱牛肉干;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咖喱牛肉干的行为处以罚款7953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70元。 2016-08-102016-08-10
椒市监处字〔2016〕137号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没收在扣的4罐罐身上标 、罐底标有“生产日期2015-03-26 AZ保存期(至)2016-03-25”的食品添加剂;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0元 ; 三、对当事人没有如实、完整地记录每次投料的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的行为给予警告。 2016-10-122016-10-09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6140576好吃轩方便食品30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07-07-02
6140575好吃轩餐饮住宿43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07-07-02
3818681湖三食品29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03-11-27
874724湖三食品29商标无效1994-11-22
17779405湖三餐饮住宿43商标无效2015-08-28
8893464湖三食品29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10-11-29
6140577好吃轩食品29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完成2007-07-02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多美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8-11 (2016)浙1002民初6392号
本页是 [台州市湖三食品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台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请免费注册,通过企业认证,便可完成绑定。可修改,发布推广您的产品和服务。 如果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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