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城安监管罚〔2015〕玉城1号 被处罚单位: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县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 邮编:3176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易小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 2015年9月10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备未制定操作规程;2、部分电线拉接不规范;3、部分断路器无防护罩;4、总电源设施上无安全警示标志;5、生产车间安全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出口堵塞。执法人员当场对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安监管责改〔2015〕玉城16号),责令其于2015年9月20日前整改完毕。 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 现查明,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堵塞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易小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了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3、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操作规程,生产车间未设置明显标志,出口堵塞的违法行为。 4、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易小丰身份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玉环监管罚告〔2015〕玉城1号),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玉环铜车马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玉环县财政局指定帐户(户名:玉环县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帐号:935101012123317,开户行:玉环县农业银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星、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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