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高仿真合成革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合成革企业。专业生产经营各类PU合成革、半PU合成革、PVC合成革。日胜合成革制造工业区坐落于交通便利,风景秀丽的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部医药化工园区内。占地面积92亩,厂房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公司注册资金2180万元人民币,员工500多人。拥有5条国际上先进的湿法合成革生产线、4条干法合成革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2200万米PU合成革,1980米半PU合成革。 日胜合成革公司引进世界上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术,采用精心挑选的化工原料,经严格的工艺流程。并配合全方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性能的优异产品。 日胜合成革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优良、花色品种多样,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开发和生产。产品主要用于服装、皮鞋、沙发、皮包、家具、汽车等等。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地区日本及南非等国家,并且得到广大国内外用户的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日胜合成革公司,坚持“以质量取胜,以创新取胜,以团结取胜,以服务取胜”为公司宗旨。以客户的满意为我公司的Zui大追求。愿于海内外的客户、商业伙伴真诚合作,真心交流,塌实服务。谋求我们的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同繁荣。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愿与你携手并进,创造合成革行业的更大和明天。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台州市 杜桥医药化工园区东海第5大道57号
- 固定电话:
- (0576)
- 经理:
- 林建克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6-850535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
- 简称:
- 日胜合成革
- 主要经营产品:
- PU合成革 , PVC人造革 , 半PU合成革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N,N-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凭有效许可证经营),PU合成革制造。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1082697029398Y
- 发证机关:
-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1082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02939-8
- 核准日期:
- 2015-10-09
- 经营期限:
- 2059-11-1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9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
- 218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猪皮革 » 临海市猪皮革
- 所属城市黄页:
- 台州企业网 » 临海市 » 临海市杜桥镇
- 顺企编码:
- 20405265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建武 | 35% | 人民币763.0万元 |
王学珍 | 27% | 人民币588.6万元 |
王进高 | 25% | 人民币545.0万元 |
黄鹤令 | 13% | 人民币283.4万元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 姓名: 王进高;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 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 | 姓名: 张文林;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 姓名: 邵康成;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 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 | 2015-10-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398Y | 注册号:4193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398Y | 注册号:4193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09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283.4; 百分比: 13%姓名: 王进高; 出资额: 545; 百分比: 25%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588.6; 百分比: 27%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763; 百分比: 35% | 姓名: 张文林; 出资额: 130.8; 百分比: 6%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283.4; 百分比: 13% 姓名: 邵康成; 出资额: 501.4; 百分比: 23% 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545; 百分比: 25% 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719.4; 百分比: 33% | 2015-10-0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合成革制造。 | 2014-09-1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N,N-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凭有效许可证经营),PU合成革制造。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4-09-1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张文林; 出资额: .;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 姓名: 邵康成; 出资额: .; 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 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 | 姓名: 王明;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张文林; 出资额: .; 姓名: 范林荣;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姜方谊;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 姓名: 邵康成; 出资额: .; 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 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 | 2011-03-3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邵康成;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王学珍;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张建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范林荣;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邵康成;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建武;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1-03-3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张文林; 出资额: 130.8; 百分比: 6%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283.4; 百分比: 13%姓名: 邵康成; 出资额: 501.4; 百分比: 23%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545; 百分比: 25%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719.4; 百分比: 33% | 姓名: 王明; 出资额: 109; 百分比: 5% 姓名: 张文林; 出资额: 130.8; 百分比: 6% 姓名: 范林荣; 出资额: 218; 百分比: 10% 姓名: 姜方谊; 出资额: 218; 百分比: 10% 姓名: 黄鹤令; 出资额: 239.8; 百分比: 11% 姓名: 邵康成; 出资额: 392.4; 百分比: 18% 姓名: 王学珍; 出资额: 392.4; 百分比: 18% 姓名: 张建武; 出资额: 479.6; 百分比: 22% | 2011-03-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建武 | 范林荣 | 2011-03-31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建武 | 执行董事 |
王学珍 | 经理 |
邵康成 | 监事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临)质监罚告字【2015】1号 | 市质监局 | 质量技术监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浙临 )质监罚字〔 2015 〕1号 当事人: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31082000041937 组织机构代码证:6970293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武 性别:男 职务:法人 2014年9月16日,在2014年浙江省第四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生产的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经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品。2014年12月8日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2015年1月6日,我局依法对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1、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PU合成革制造。 2、 该批不合格人造革是2014年9月份生产,共生产了100米,销售价16元/米,已售完,涉案货值是1600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2014年9月16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人造革进行抽样的情况。 证据三:2014年11月11日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所抽的人造革经检测综合判为不合格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5年1月7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人造革的事实、生产时间、销售价格等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检查,接受询问,如实回答相关问题,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2015年2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浙临)质监罚告字[20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表示同意,不作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行为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室领取财政专用缴款书,并到各银行财政专户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自被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即时执行。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 2015-02-13 | ||
(浙临)质监罚字【2015】13号 | 市质监局 | 质量技术监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浙临 )质监罚字〔 2015 〕13号 当事人: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31082000041937 组织机构代码证:6970293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武 性别:男 职务:法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临海市上盘镇南洋 邮编:317016 电话:15988998669 2015年5月12日,在2015年浙江省第二批飞行监督抽查中,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生产的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经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品。2015年6月19日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对该结果无异议。2015年7月2日,我局依法对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1、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PU合成革制造。 2、 该批不合格人造革是2015年4月份生产,共生产了120米,销售价14元/米,已售完,涉案货值是1680元。 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2015年5月12日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人造革进行抽样的情况。 证据三:2015年6月5日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所抽的人造革经检测综合判为不合格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5年7月8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人造革的事实、生产时间、销售价格等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认为: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检查,接受询问,如实回答相关问题,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共计罚没款壹仟陆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 2015年8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浙临)质监罚告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表示同意,不作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人造革(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的行为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共计罚没款壹仟陆佰贰拾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室领取财政专用缴款书,并到各银行财政专户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自被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即时执行。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临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2015-08-28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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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72348 | RI SHENG | 皮革皮具 | 18 | 注册申请部分驳回 | 2011-11-10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23 | (2016)浙0110民初14747号 |
李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12-23 | (2016)浙0110刑初1451号 |
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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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杉投资有限公司 | 周文铖 | 临海市杜桥医化园区东海第五大道55号 | 5.2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