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三门县健跳镇西山路12号,于1997年03月06日在台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700(万元),在虞柳青带领下,绣山水泥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8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水泥制造,机械配件铸造,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三门县健跳镇西山路12号 -
固定电话:
(0576)3440084
经理:
虞柳青
邮政编码:
31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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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
简称:
绣山水泥
主要经营产品:
水泥制造 , 机械配件铸造
经营范围:
制造普通硅酸盐水泥425#、金属铸件;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品)、轻纺原料(除棉花)、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土特产品(除烟叶、蚕茧)。
营业执照号码:
3310221000073
发证机关: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1997年03月06日
注册资本:
17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水泥厂 » 三门县水泥厂
所属城市黄页:
台州企业网 » 三门县 » 三门县健跳镇
顺企编码:
12452162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玉冬40.0%人民币120万元
陶鸣华40.0%人民币120万元
刘祖标10.0%人民币30万元
周六一10.0%人民币30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虞柳青;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住所: 永康城关东库村;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产生方式: 选举1999-06-10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虞柳青; 性别: 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电话: ; 住所: 永康城关东库村; 产生方式: 选举; 任聘单位:姓名: ; 性别: ; 证件名称: ; : ; 电话: ; 住所: ; 产生方式: ; 任聘单位:1999-06-10
住所变更住所: 三门县健跳镇西山路12号; 邮政编码: 317109; 电话: ;管辖单位: 健跳工商所住所: 三门县健跳; 邮政编码: 317109; 电话: ;管辖单位:健跳工商所1999-06-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钱钢; 性别: 男; 住所: 临安锦城镇木梳弄118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出资额: 255; 百分比: 15%1999-06-10
企业类型变更企业类型: 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11211999-06-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虞柳青; 性别: 男; 住所: 永康城关东库村;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出资额: 1360; 百分比: 80%1999-06-10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黄炳跃;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住所: 临安于潜镇水沟巷17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产生方式: 选举1999-06-10
注册资本变更170012001999-06-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王淑君; 性别: 女; 住所: 永康长城葛塘山村;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出资额: 85; 百分比: 5%1999-06-10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钱钢;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 住所: 临安锦城木梳弄118号;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 产生方式: 选举1999-06-10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徐玉冬经理
陶鸣华执行董事
刘祖标监事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港政罚-JA〔2016〕1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上午8时50分,三门县港航管理处执法人员在三门健跳港大桥上游检查时,发现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码头正在为靠泊的鑫旺588船卸载石灰石。执法人员立即把检查情况报告到台州市港航管理局。1月8日上午10时23分,台州市港航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码头现场,要求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陶鸣华出示《港口经营许可证》,陶鸣华不能出示。2016年1月8日,经台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1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当天下午,对公司现场负责人、鑫旺588船主、收货方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公司营业执照、鑫旺588船舶营业运输证、货物运单和公司法人代表及三位被询问人的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复印采集。经过调查,确定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8日在自行建造的码头上,为鑫旺588船卸载水泥950吨,卸载费用每吨4元,共获得违法所得3800元,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港口经营管理秩序。根据案件调查情况,1月8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参照《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30007),违法程度一般,拟给予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月13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16年1月19日,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实施的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30007),违法程度一般,决定给予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1-19
三国稽罚〔2016〕3号县国税局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4年08月04日至2016年2月2日对你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你公司向东方隧道工程公司、周六一等公司和个人销售水泥、太空袋、废铁等货物,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84033.81元,记入账外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2011年5月,你公司对外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磨机设备、烘干机等,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265000元,记入账外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十二)所附你公司提供的账外流水账,用于证明取得账外销售收入、取得虚开发票资金回流收入情况。②证据复制提取单(二十三)、(二十七)所附你公司提供的账外销售货物和销售旧设备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收入、未申报纳税情况。③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企业提供的2010年至2011年增值税各月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在2010年至201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④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三门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提供的你公司经理阮世朝、董事长陶鸣华的供述、会计王三陈的证言,用于证明账外销售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1066.87元1倍的罚款51066.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1066.8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2016-02-02
三国稽罚〔2016〕3号县国税局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4年08月04日至2016年2月2日对你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你公司向东方隧道工程公司、周六一等公司和个人销售水泥、太空袋、废铁等货物,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84033.81元,记入账外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2011年5月,你公司对外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磨机设备、烘干机等,取得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265000元,记入账外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十二)所附你公司提供的账外流水账,用于证明取得账外销售收入、取得虚开发票资金回流收入情况。②证据复制提取单(二十三)、(二十七)所附你公司提供的账外销售货物和销售旧设备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收入、未申报纳税情况。③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企业提供的2010年至2011年增值税各月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在2010年至201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④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三门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提供的你公司经理阮世朝、董事长陶鸣华的供述、会计王三陈的证言,用于证明账外销售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1066.87元1倍的罚款51066.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1066.8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2016-02-02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185985图形建筑材料19补发注册证完成1997-05-05

浙江省台州市绣山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浙江绣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舟山邦宏海运有限公司、韩军海水路货物运2014-06-18 (2011)浙海终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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