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创建于1996年,总投资180万美元,注册资金150万美元,专业从事冷冻鱼糜及调理食品的生产与销售。
公司地处浙东南沿海温岭市松门镇礁山,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多平方米,拥有员工600余人,其中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100余人,企业实现总资产1亿元,产值超1.5亿。连续多年获得“市重点工业企业”、“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纳税大户”、“AAA级信用企业”等多项荣誉。
我们始终坚持“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精心制造安全的龙生水产食品”的质量方针。“质量第一、客户至上”是我们一贯宗旨,生产的冷冻鱼糜及调理食品畅销国内外,深受客户好评,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冷冻鱼糜是生产鱼糜制品的主要原料,为了能够提供给消费者高质量的调理食品,我公司投入了3000多万元自主研发与创新“滚滚香”速冻调制系列产品,从而形成从原料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链,并成功投入批量生产,产品投放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公司获得了水产品加工企业出口的卫生注册,并通过了ISO22000(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QS认证及“清洁生产认证”。根据FDA指南,建立了食品安全防护计划,严格按照各项管理体系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生产经营和全面的质量安全管理,我们全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放心,实现企业腾飞,创建和谐的企业环境与社会环境。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职位名称 | 月薪 | 学历要求 | 职位要求 | 发布日期 |
---|---|---|---|---|
业务员 | 不限 |
... | 2016-11-29 |
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肖赛香 | 61.5万美元 | |
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 52.5万美元 | |
陈宇龙 | 36万美元 |
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OUDONE BANHEUANG | 肖赛香 | 2022-03-1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OUDONE BANHEUANG; 出资额: .万; ; [新增] 企业名称: 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姓名: NIRUTTINANON MR.NARIN; ; ; [新增] | 姓名: 肖赛香; 出资额: .万; ; [退出] 企业名称: 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 姓名: 陈宇龙; ; ; [退出] | 2022-03-15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2022-03-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OUDONE BANHEUANG; : PA;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李作火;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由平;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经理; 姓名: 胡晶晶;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益松; : ; 职位: 监事; 姓名:江正云;:;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李作火; : ; 职位: 副总经理; 姓名: 李作火;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由平;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肖赛香; : P;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胡晶晶;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益松; : ; 职位: 监事; 姓名:江正云;:;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3-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作火;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李作火; : ; 职位: 副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李由平;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肖赛香; : P;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胡晶晶;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益松; :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徐正聪; : ; 职位: 副总经理 [退出] 姓名: 李由平;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莘莘; : V(); 职位: 副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肖赛香; : P;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副董事长 姓名: 胡于青;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胡晶晶;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莘莘; : V(); 职位: 董事 [退出] | 2018-02-12 |
章程备案 | - | - | 2018-02-1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产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远洋捕捞。 | 经营范围: 生产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7日),远洋捕捞。 | 2014-12-2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宇龙; 出资额: 36; 百分比: 24%企业名称: 浙江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出资额: 52.5;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肖赛香; 出资额: 61.5; 百分比: 41% | 姓名: 陈宇龙; 出资额: 36; 百分比: 24% 企业名称: 温岭市顺达冷冻厂; 出资额: 52.5;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肖赛香; 出资额: 61.5; 百分比: 41% | 2014-04-11 |
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胡于青 | 副董事长 |
李由平 | 董事 |
陈莘莘 | 董事 |
胡晶晶 | 董事 |
肖赛香 | 董事长 |
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环罚字【2015】第102号 | 市环保局 |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5】第102号 当事人: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赛香,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注册号为331000400002581,组织机构代码为61000653-0。 2015年9月8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5年10月15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年新增6000吨速冻食品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5年6月16日开始在温岭市松门镇礁山从事鱼糜制品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速冻食品,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法定代表人为肖赛香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10日由x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xxx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 证据三,《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8日,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的是鱼糜制品生产,2015年9月8日检查时,生产场所建有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10张。该证据系2015年9月8日,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鱼糜制品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现场生产情况、水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于2015年9月10日到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年新增6000吨速冻食品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5年6月16日开始在温岭市松门镇礁山从事鱼糜制品生产,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证据六,温环监(2015)第579号监测报告1份。该证据由温岭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主要证实了2015年9月8日当事人标排口排放废水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6.2mg/L、氨氮浓度为37.8mg/L、总磷浓度为8.74mg/L、悬浮物浓度为32mg/L,并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相互印证。 2015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听证,也不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1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听告字[2015]9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年新增6000吨速冻食品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从事鱼糜制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鱼糜制品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罚款捌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2015-11-25 | ||
温环罚字【2015】第102号 | 市环保局 | 温 岭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罚字【2015】第102号 当事人: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赛香,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注册号为331000400002581,组织机构代码为61000653-0。 2015年9月8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于当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5年10月15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年新增6000吨速冻食品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5年6月16日开始在温岭市松门镇礁山从事鱼糜制品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10日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速冻食品,住所为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法定代表人为肖赛香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10日由xxx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xxx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 证据三,《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和《温岭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地平面图》各1份。该证据系2015年9月8日,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从事的是鱼糜制品生产,2015年9月8日检查时,生产场所建有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10张。该证据系2015年9月8日,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鱼糜制品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现场生产情况、水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和水样采集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 证据五,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系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于2015年9月10日到本局东部产业集聚区分局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当事人年新增6000吨速冻食品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于2015年6月16日开始在温岭市松门镇礁山从事鱼糜制品生产,以及该生产场所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 证据六,温环监(2015)第579号监测报告1份。该证据由温岭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主要证实了2015年9月8日当事人标排口排放废水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6.2mg/L、氨氮浓度为37.8mg/L、总磷浓度为8.74mg/L、悬浮物浓度为32mg/L,并与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相互印证。 2015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听证,也不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1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听告字[2015]9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年新增6000吨速冻食品技改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从事鱼糜制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鱼糜制品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罚款捌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帐户:温岭市财政局,帐号:*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本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2015-11-25 |
温岭龙生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4284257 | 礁山码头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3-31 |
![]() | 14284264 | 尚玺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3-31 |
![]() | 9257811 | 团圆丸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9257813 | 滚滚香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9257814 | 牵牵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9257812 | 香满丸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14284257 | 礁山码头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3-31 |
![]() | 14284264 | 尚玺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3-31 |
![]() | 9257811 | 团圆丸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9257814 | 牵牵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9257812 | 香满丸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 | 9257813 | 滚滚香 | 食品 | 29 | 商标已注册 | 2011-03-25 |
管理留言和查看联系方式请登录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