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logo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目前集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知名企业。主要生产高档锌合金锁,高档树脂锁,豪华移动门,折叠门吊轮,滑轮及装饰五金配件。产品各地及东南亚地区。目前在国内有十五家办事处,数十家销售代理商和100多家特约经销商。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度山路289号
固定电话:
(0577)
经理:
林钟辉
邮政编码:
325000
传真号码:
0086 0577 8682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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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
简称:
科玛锁业
主要经营产品:
五金锁具
经营范围:
五金制造、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303000007248
发证机关: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0年04月07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万 (万元)
所属行业:
家具锁、办公锁 » 龙湾区家具锁、办公锁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龙湾区 » 龙湾区永中
顺企编码:
13265978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林钟辉60%人民币300.0万元
沈凤钗40%人民币200.0万元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0-07-23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2022-04-06营业期限至: 2020-04-062020-07-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17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17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12
实收资本变更05002014-06-05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度山路289号;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阜西路22号; 邮政编码: 32502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沙城街道2014-06-05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度山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阜西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沙城街道2014-06-0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林钟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林钟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沈凤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林钟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沈凤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4-04-02
住所变更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阜西路22号; 邮政编码: 32502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沙城街道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度山路289号; 邮政编码: 325025;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永中街道2014-04-0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林钟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林钟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沈凤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林钟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沈凤钗;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4-04-02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林钟辉执行董事
沈凤钗监事
林钟辉经理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温龙质监罚字10号区质监局

2015年12月26日,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对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M621Z21、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11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进行2016年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均已向受检单位出示相关文件及工作证。经抽样检验,互开率、锁舌伸出长度(斜舌)项目不符合GB21556-2008《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依据《2016年度第1批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已收到编号为(2016)国日金检字第JCS23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该公司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该公司共生产同批次不合格弹子插芯门锁产品120把,每把销售价格60元,共计货值金额7200元;除被抽样带走的10把样品外,其余同批次的110把门锁产品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600元,获取利润360元。                                     

2016年5月5日,本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质监罚告字〔2016〕10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提出异议。

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bidi-language:AR-SA;mso-no-proof:yes'>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已收到编号为(2016)国日金检字第JCS23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该公司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本局认为,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该公司行政法律责任。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合格项目为互开率和锁舌伸出长度(斜舌)二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且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并无法召回。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弹子插芯门锁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元 );                     

3.处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14760元),全部上缴国库。


2016-05-10
温龙质监罚字〔2016〕10号区质监局

当事人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3000007248

组织机构代码证:72453441-1

法定代表人:林钟辉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2015年12月26日,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对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KM621Z21、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11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进行2016年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均已向受检单位出示相关文件及工作证。经抽样检验,互开率、锁舌伸出长度(斜舌)项目不符合GB21556-2008《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依据《2016年度第1批锁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已收到编号为(2016)国日金检字第JCS23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该公司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3000007248,组织机构代码证:72453441-1,成立于2000年04月07日,营业期限至2020年04月06日止,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钟辉,经营范围:五金制造、加工、销售。         

该公司共生产同批次不合格弹子插芯门锁产品120把,每把销售价格60元,共计货值金额7200元;除被抽样带走的10把样品外,其余同批次的110把门锁产品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金额6600元,获取利润360元。                                     

2016年5月5日,本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龙质监罚告字〔2016〕10号),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提出异议。

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编号为110303060和110303062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承办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二):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处罚主体的主体资格和责任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监督检查类别、任务来源、抽样人员、执行标准、抽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基数、备样量和产品单价等情况。                                           

证据(四):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出具的编号为(2016)国日金检字第JCS23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次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和检验结论。                                       

证据(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林钟辉调查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承认生产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生产数量、货值金额及获利等情况。                                           

证据(六):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已销售不合格弹子插芯门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销售额等情况

证据(七):送达回证1份,证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及收件人等情况。

本局认为,该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弹子插芯门锁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该公司行政法律责任。因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合格项目为互开率和锁舌伸出长度(斜舌)二项,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且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并无法召回。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弹子插芯门锁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元 );                     

3.处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肆仟柒佰陆拾元整(14760元),全部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中国农业银行网点,开户名和帐号见本局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0日


2016-05-10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7883653KOLMAIR金属材料6商标已注册2009-12-03
7883435博臣金属材料6商标已注册2009-12-03
6871507I&V科学仪器9商标已注册2008-07-30
4893558KOLMAIR金属材料6商标转让完成2005-09-13
3642421德朗;DALANG;LD金属材料6领退信(商标续展注册证明)2003-07-22
1909224博臣金属材料6商标续展完成2001-07-19

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温州广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09 (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65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莉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10 (2015)温龙商初字第8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温州莉格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10 (2015)温龙商初字第814号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3-10 (2016)浙0303刑初287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温州广来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1-05 (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59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林钟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4-12 (2015)温龙商初字第1603号
关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4-12 (2016)浙0303刑初356号
项某、马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4-12 (2015)温龙刑初字第1213号
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04-12 (2016)浙0303刑初48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潘莉丽、浙江科玛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6-22 (2016)浙03民终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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