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森茂路32号(第1幢第2层)
- 固定电话:
- (0577)
- 经理:
- 周四来
- 邮政编码:
- 32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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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06513592 |
座机号码 | 0577-5588690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邱建平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袁德勇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管辖单位变更 | 潘桥所 | 娄桥所 | 2020-09-2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蕉林路东号生产车间第-层 | 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森茂路号(第幢第层) | 2020-09-29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25000 | 原邮政编码:325041 | 2020-09-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207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207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07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邱建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袁德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袁德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四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13 |
姓名: 邱建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袁德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袁德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四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5-07-13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邱建平; 出资额: 5; 百分比: 50%姓名: 袁德勇; 出资额: 5; 百分比: 50% | 姓名: 吴仕平;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姓名: 袁德勇; 出资额: 3; 百分比: 30% 姓名: 周四来; 出资额: 4; 百分比: 40% | 2015-07-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邱建平 | 周四来 | 2015-07-1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邱建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袁德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袁德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四来;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15-07-13 |
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邱建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袁德勇 | 监事 |
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64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14年11月擅自投入注塑鞋生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5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64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5年5月2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捌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6-15 |
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1-12 | (2016)浙0304行审12号 |
温州市月牙儿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吉特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2014-11-06 | (2014)杭下商初字第10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