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平阳县水头镇金园大道东侧,于2010年05月13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在周云龙带领下,伟业宠物用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宠物日用品、皮革制品加工、销售;宠物营养品及其他宠物健康产品的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平阳县水头镇金园大道东侧 -
固定电话:
(0577)
经理:
林祖龙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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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58932283
手机号码15257753456
手机号码1395891890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简称:
伟业宠物用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宠物日用品、皮革制品加工、销售;宠物营养品及其他宠物健康产品的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3265547881432
发证机关: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326
组织机构代码:
55478814-3
核准日期:
2016-08-16
经营期限:
2020-05-12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宠物用品 » 平阳县宠物用品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平阳县 » 平阳县水头镇
顺企编码:
13243788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庆阳25%人民币125.0万元
林介双20%人民币100.0万元
朱招夏15%人民币75.0万元
王斌15%人民币75.0万元
洪道守10%人民币50.0万元
朱日建10%人民币50.0万元
陈思昂5%人民币25.0万元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卢成柱陈庆阳2022-03-0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卢成柱;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朱日建;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林介双; : ; 职位: 监事;姓名: 朱日建;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林介双;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庆阳;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2022-03-01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庆阳朱治安2020-03-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朱日建;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林介双;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庆阳;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朱日建;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朱治安;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林介双; : ; 职位: 监事;2020-03-25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05-122020-01-13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朱招夏; ; ; 姓名: 朱日建; ; ; 姓名: 林介双; ; ; 姓名: 洪道守; ; ; 姓名: 王斌; ; ; 姓名: 陈庆阳; ; ; 姓名: 陈思昂; ; ;姓名: 朱招夏; ; ; 姓名: 朱日建; ; ; 姓名: 林介双; ; ; 姓名: 洪道守; ; ; 姓名: 王斌; ; ; 姓名: 陈庆阳; ; ; 姓名: 陈思昂; ; ;2020-01-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庆阳; ; ; 姓名: 林介双; ; ; 姓名: 王斌; ; ; 姓名: 朱招夏; ; ; 姓名: 朱日建; ; ; 姓名: 洪道守; ; ; [新增] 姓名: 陈思昂; ; ;姓名: 林介双; ; ; 姓名: 陈庆阳; ; ; 姓名: 王斌; ; ; 姓名: 朱招夏; ; ; 姓名: 朱日建; ; ; 姓名: 陈思昂; ; ;2019-08-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林介双; ; 姓名: 陈庆阳; ; 姓名: 王斌; ; [新增] 姓名: 朱招夏; ; 姓名: 朱日建; ; 姓名: 陈思昂; ; 姓名: 林介双; ; 姓名: 陈庆阳; ; 姓名: 温兴顺; ; [退出] 姓名: 朱招夏; ; 姓名: 朱日建; ; 姓名: 陈思昂; ; 2019-04-10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胡英怀;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朱治安;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胡英怀;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陈法冲;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18-09-28
法定代表人变更朱治安陈法冲2018-09-28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云龙执行董事
周青兵总经理
周云龙监事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环罚字〔2015〕173号县环保局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平环罚字〔2015〕173号

 

当事人: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45247,组织机构代码55478814-3,住所平阳县水头镇金园大道16-18号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本局于201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宠物用品项目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出水,经对排放口取水样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为234mg/L,氨氮为215.2mg/L,超过排放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行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宠物用品项目生产,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水污染物排放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3、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和排放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水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检测报告[平环监(2015)水字第295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污染状况

6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标排口排水量1份,证明当事人2015年6月17日的排水量

7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应缴纳排污费的计算1份,证明当事人2015年的排污费的数额。

8、《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J2014A0126)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情况,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日期、有效期。

9、《排污权证》(平排污权证PY字第[2013]010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排污权种类、数量和有限期。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15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73号),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2015年7月6日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已经停产整改,分析原因,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5〕173号)、《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关于要求对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因故排放水质超标问题建议从轻处罚的请求》(平宠协〔2015〕6号)为证。

2015年7月15日,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审议了此案,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而且积极进行改正,决定减轻罚款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本局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如下: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期限内,降低产量50%、减轻生产负荷50%,并在收到决定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报本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本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备案之日起解除

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头信用社城中分社(水头镇江山中路2-8号)行政处罚缴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7月16日

2015-07-16
(平)安监管罚〔2016〕22号县安监局

根据调查,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宠物用品、皮革制品加工销售的企业,2016年4月28日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厂安全管理员周云志的陪同下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双氧水仓库门口部分警示标志和规章制度损坏或褪色,仓库内堆放有水管和其他杂物,硫酸仓库没有及时上锁等安全隐患,且该公司安全员周云志、陈祖北在日常检查中已发现上述隐患,并有向从业人员通报。但在其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中上述检查项目中都显示正常、完好。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如实登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如实登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

1责令限期日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2016-05-19

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温怀文与温州伟业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9-05 (2016)浙0326民初4765号
姚爱连、黄云球等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2016-06-21 (2015)温平刑自字第3号
一审刑事裁定书2016-07-08 (2015)温平刑自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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