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六组团10-13幢104室,于2012年01月19日在温州成立。在洪小明带领下,人本超市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3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初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工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饰、日用百货、保健用品、文体用具、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器皿制品、装潢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六组团10-13幢104室
- 固定电话:
- (0577)
- 联系人:
- 胡传伍
- 电子邮件:
- www.rbcs1997@126.com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7-88085555 |
电子邮箱 | huangling@cugroup.com |
电子邮箱 | rbcs2020@126.com |
电子邮箱 | www.rbcs1997@126.com |
手机号码 | 13506515684 |
手机号码 | 15267791800 |
座机号码 | 0577-855509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
- 简称:
- 人本超市
- 父公司
-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塘下名泰店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初级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售和限制商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产品、电工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饰、日用百货、保健用品、文体用具、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器皿制品、装潢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02000133219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1月19日
- 所属行业:
- 百货商场 » 鹿城区百货商场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鹿城区
- 顺企编码:
- 13198895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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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邵正华 [新增] | 赵永刚 [退出] | 2022-02-17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小食杂;烟草制品零售;烟草专卖品批发;美容服务;理发服务;出版物零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玩具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音响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品零售;箱包销售;通信设备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初级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售和限制商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产品、电工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饰、日用百货、保健用品、文体用具、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器皿制品、装潢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首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类医疗器械,商品陈列服务,柜台出租,电脑绘像,鲜活水产品、鲜冻畜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4-15 |
负责人变更 | 赵永刚 [新增] | 胡传伍 [退出] | 2019-09-30 |
负责人变更 | 胡传伍 [新增] | 赵永刚 [退出] | 2019-06-10 |
负责人变更 | 赵永刚 [新增] | 胡传伍 [退出] | 2019-03-06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齐学振;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方洁;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余达亮;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方洁;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8-30 |
负责人变更 | 胡传伍 [新增] | 洪小明 [退出] | 2018-08-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胡传伍 | 洪小明 | 2018-08-30 |
经营范围变更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初级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售和限制商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产品、电工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饰、日用百货、保健用品、文体用具、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器皿制品、装潢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首饰,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二类医疗器械,商品陈列服务,柜台出租,电脑绘像,鲜活水产品、鲜冻畜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卷烟、雪茄烟 销售初级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售和限制商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产品、电工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饰、日用百货、保健用品、文体用具、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器皿制品、装潢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首饰,商品陈列服务,柜台出租,电脑绘像,鲜活水产品、鲜冻畜肉零售 | 2017-06-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219Y | 注册号:3321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19 |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的行政处罚
鹿发改检处〔2015〕13号 | 区发改局 | 执法人员查实,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对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15-11-26 | ||
温鹿市监处字〔2015〕第104号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当事人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15-11-19 | ||
温鹿工商处字〔2015〕第295号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当事人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2015-10-23 | ||
温鹿工商处字〔2015〕第1604号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当事人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新田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2016-04-22 | ||
温鹿工商处字字〔2016〕第101号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销外包装含有绝对化用语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销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 | 201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