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亿象商厦2幢2层050室,于2013年02月26日在温州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800000(万元),在高继彬带领下,添顺环卫运输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运;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收集;道路、河道保洁;土石方挖掘、拆迁工程承包,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亿象商厦2幢2层050室(仅限办公使用)
固定电话:
(0577)13064873528 
经理:
曹小华 
邮政编码: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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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0577369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
添顺环卫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货运:普通货运(下设分支机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收集;道路、河道保洁;土石方挖掘、拆迁工程承包(以上凭资质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330302000153302
发证机关: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3年02月26日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公共环卫设施 » 瓯海区公共环卫设施
所属城市黄页:
温州企业网 » 瓯海区 » 瓯海区新桥
顺企编码:
13265638

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杨玉40%人民币200.0万元
王侠30%人民币150.0万元
高明30%人民币150.0万元

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杨玉王侠2020-12-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杨玉; ; ; [新增] 姓名: 王侠; ; ; 姓名: 高明; ; ;姓名: 王侠; ; ; 姓名: 高明; ; ;2020-12-30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杨玉;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杨玉;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王侠;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王侠;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0-12-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杨玉;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高明; : ; 职位: 监事;姓名: 王侠;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高明; : ; 职位: 监事;2020-12-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侠; ; ; 姓名: 高明; ; ; [新增]姓名: 王侠; ; ;2020-07-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侠;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高明; :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侯德彦;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侠; :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07-30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0-07-30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王侠;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侠;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高继彬;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高继彬;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20-06-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侠; ; ; [新增]姓名: 高继彬; ; ; [退出]2020-06-29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侠高继彬2020-06-29

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高继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侯德彦监事

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2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3日晚,当事人使用牌号为浙C31339运输车将中国鞋都二期分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104国道海伦宾馆边空地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4-07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2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3日晚,当事人使用牌号为浙C31339运输车将中国鞋都二期分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104国道海伦宾馆边空地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4-07
温鹿城法处字[2014]002-52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4年11月3日晚,当事人使用牌号为浙C31339运输车将中国鞋都二期分区污水管网整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104国道海伦宾馆边空地随意倾倒,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4-07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0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5年1月3日凌晨,当事人使用中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中医院新院区后一处空地上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5-08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02区城管与执法局2015年1月3日凌晨,当事人使用中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中医院新院区后一处空地上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05-08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02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月3日凌晨,当事人使用中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将温州市中医院新院区后一处空地上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5-08
温鹿城法处字[2015]002-063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4月2日凌晨,当事人在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工地)使用车牌号为赣07/80606变型拖拉机等外地车辆,未经核准外运处置。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07
温瓯城法[2014]第002-15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41212200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1306的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温州市妇幼保健综合大楼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方量约为5方,未经核准途经瓯海区瓯海大道高翔路口准备运往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等六村经济合作社二产安置标准厂房汽配中心工程工地进行倾倒消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违法照片24;
    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日至温州市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办公室查询,渣土办回复称截止2015年3月31日当事人未办理该工程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出具了书面证明。当事人未完成整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2015-07-30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9-070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4年12月23日1时15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货车浙C31237在潘桥福州路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上显示运输路线为工地-高翔路-瓯海大道-宁波路-连云港路-横焦路-后场,而实际路线为工地-高翔路-瓯海大道-福州路,有不按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4]第009-070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015-05-29
温瓯城法[2015]第002-017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月16日22时30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为浙C31275的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着温州市瓯海区牛山整治城中村改造C-10A地块安置房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废土),途经高翔路--六虹桥路—宁波路—连云港路—横焦路,运往瓯海区潘桥街道陈庄等六村经济合作社二产安置标准厂房回填消纳,与现场出示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批准的路线为:工地--高翔路--瓯海大道—宁波路—连云港路—横焦路—后场回填消纳,该车的实际运输路线与准运证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温州市瓯海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一份;等为凭  。
    当事人已当场对行为进行整改,按审批核准路线进行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06
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9-010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6月24日23时50分,火车站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C31376在瓯海区潘桥街道中央大道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显示路线为工地-瓯景路-瓯海大道辅道-娄东大街-后场,工地为温州欧尚超市装修工程,实际路线为工地-瓯景路-瓯海大道辅道-宁波路-中央大道,与准运证不符,涉嫌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2015年6月26日经中队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5年6月24日23时50分,火车站中队执法人员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后,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 2015年7月1日,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重新来队谈话接受调查,并承认其公司2015年6月24日23时50分在瓯海区潘桥街道中央大道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
         2015年6月24日23时50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C31376在瓯海区潘桥街道中央大道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显示路线为工地-瓯景路-瓯海大道辅道-娄东大街-后场,工地为温州欧尚超市装修工程,实际路线为工地-瓯景路-瓯海大道辅道-宁波路-中央大道,与准运证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
       当事人当场对行为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0-23
温瓯城法[2015]第002-10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9月15日2时0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将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园区污水整治工程I标段路面开挖产生的建筑垃圾(表面土与水泥块),并在瓯海区潘桥街道河西新宫后面空地进行倾倒消纳,倾倒建筑垃圾的方量约为5立方米,现场出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核准的路线为:工地-东方路-104国道--瓯海大道辅道-瓯海中心区E-01地块,瓯海中心区E-01地块。实际运输路线为:工地——东方路——瓯海大道辅道——横塘街——河西新宫路——消纳场地,处置消纳的地点为瓯海区潘桥街道河西新宫后面河边空地,在瓯海区潘桥街道河西新宫后面空地有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性质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3份6张;整改期满复查照片1分2张;温州市瓯海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2015】1082);等为凭 。 
    整改届满后,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3日对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在整改期限内清理了倾倒的建筑垃圾,完成整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1-03
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9-02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11月4日1时00分使用浙C31376货车正准备在潘桥街道福州路河西段潘桥国清花木场边上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车上装有5立方米(根据目测)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为碎砖块,现场潘桥国清花木场边上已经倾倒、堆放了了10立方米(根据目测)的建筑垃圾碎砖块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2015年11月4日1时00分,使用浙C31376货车倾倒建筑垃圾于潘桥街道福州路河西段潘桥国清花木场边上的现场情况。

 2、你(单位)法人代表王重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事实。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准运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王重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人代表的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20163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5]第009-023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已于2015年11月10日当场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整改完毕。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瓯海区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3-22
温瓯城法【2015】第009-02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11月12日3时20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浙C31275普通货车在潘桥街道福州路河西段潘桥国清花木场边上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车辆装载约5立方米的建筑垃圾,该建筑垃圾是从瓯海区府旁边的半塘街安德小区运出来的被废弃的碎砖块,没有办理相关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证明你(单位)2015年11月12日3时20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2、你(单位)法人代表王重新接受询问调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事实。

3、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王重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谈话人王重新的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65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5]第009-024号),你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停止了违法行为。201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15年11月19日前补办核准手续。后因当事人一直因逃避接受处理,后以过年为由公司暂停营业。2016年3月9日刚恢复营业,因此造成了案件办理的延误,故案件需延期30日。后2016年3月22日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重新再次来队谈话接受调查,但未补办相关处置核准手续。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第(一)项之规定及参照《温州市常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瓯海区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5-18
温瓯城法处[2016]第002-05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7月29日2时34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C31339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温州医科大学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粘土),正在瓯海区茶山街道舜岙村转盘东北角处空地进行倾倒消纳,经调查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承运的温州医科大学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工地已取得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核准(核准消纳地点:瓯飞一期围垦;核准车辆:浙C31237 、浙C31306、浙C31376),浙C31339号中型自卸货车不在核准范围内且倾倒消纳的地点与核准地点不符,现场已倾倒约12立方米的建筑垃圾(粘土),有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违法性质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5张,证明当事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1份,证明当事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传真件及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等证据为凭当事人当天已立即停止运输,但并未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此次行为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类别的违法行为。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参照《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二十条:“运输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且当事人属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类别的违法违法,依据《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二)一年内二次以上(含二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第十条第二款:每具备一项从重情节的在自由裁量具体处罚金额中增加10%的罚款额度,但是累计增加不得超过30%的罚款额度和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最高处罚额度。综上,因当事人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的建筑垃圾(粘土)为12立方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6-10-31
温瓯城法处[2016]第002-06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8月21日0时10分,当事人温州添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1306的中型自卸货车,装载温州医科大学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水泥块),方量约为6立方米,在瓯海区茶山街道南柳路舜岙村村委会前空地处进行了倾倒后,在行驶至瓯海区茶山街道南柳路105号前路段被执法人员查获(经调取浙C31306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载GPS查询:2016年8月20日18时至21日00时00分期间,上述车辆从温州医科大学往茶山街道南柳路方向行驶1次)。当事人出示的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核准地点为瓯飞一期围垦,与实际消纳地点不符。涉嫌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违法性质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现场违法照片4份8张,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1份,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1份,浙C31306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载GPS路线图1份,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事实;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传真件及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已当即停止倾倒,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所倾倒的建筑垃圾。参照《温州市常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二十一条:“在主要道路、主要公共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1万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 在除主要道路、主要公共场所以外的地方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当事人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在茶山街道南柳路舜岙村村委会前空地,南柳路属于非主要道路。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清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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