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1686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27日上午,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当事驾驶员兰林权驾驶浙C9369轻型普通货车从鞋都三期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装运53瓶满瓶氧气瓶至市中医院水心院区,10时35分途经过境公路郑桥路口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当事驾驶员兰林权驾驶浙C9369轻型普通货车此趟装运53瓶满瓶氧气瓶,横向叠放在车厢,超出栏板三层约60公分,未采取任何防护固定措施,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和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 2015-03-11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2781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31日9时38分,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明祥义驾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从鹿城区双屿鞋都装运62个氧气瓶开往瓯海梧田, 途经瓯海梧田龙霞路路段时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扣当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装有62个氧气瓶,分四层叠装的,第一层装了22个,第二层装了18个,第三层装了16个,第四层装了6个;因当天氧气瓶数量多驾驶员明祥义分四层装在车上,超出栏板高度40公分,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已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 2015-04-08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3042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13日10时许,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张国良驾驶浙C.34606轻型普通货车从温州市区运输6瓶氧气(其中2瓶大瓶,每瓶100斤和4瓶小瓶,每瓶6斤)开往滨海园区。因该车未悬挂危险品标志,于滨海园区明珠路被运管执法人员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4-14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3376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09日上午,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当事驾驶员刘宪驾驶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从永嘉客户处装运100瓶空的氧气瓶至申鹿气体公司,09时10分途经G330岩门村路口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此趟装运100瓶空的氧气瓶,横向叠放六层高在车厢,超出栏板三层,未采取任何防护固定措施,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和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 2015-04-16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3781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1日中午,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明祥义驾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从德镇工业区装运40瓶氧气瓶(空瓶)至潘岙,12时20分停靠双屿欣悦宾馆前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接受稽查,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当事驾驶员明祥义驾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此趟装运40个氧气瓶,横向叠放在货箱,超过栏板70公分,未采取任何防护固定措施。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5-15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4206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04日上午,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当事驾驶员刘宪驾驶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从永嘉上塘装运80多瓶氧气瓶到潘岙公司内,09时20分途经双屿前京京牛企业前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利用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此趟装运80多瓶氧气瓶,超过栏板40公分,未有防护安全措施。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08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4207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05日上午,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明祥义驾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从高翔工业区装运47个氧气瓶到双屿申鹿气体公司,10时38分途经六虹桥路1211号前路口被我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接受稽查,车内47个氧气瓶三排叠放,超过栏板高度60厘米,未采取安全措施。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6-08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5218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07日09时34分,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崔丁勇驾驶浙C.21560中型普通货车从鹿城区潘岙装运51支乙炔瓶开往瓯海郭溪繁荣路忠义集团,途经瓯海郭溪街道繁荣路段时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查扣当时浙C.21560中型普通货车上的51支乙炔瓶是分三层叠装的,第一层装了19支,第二层装了18支,第三层装了14支,超出栏板高度25公分且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现查实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并附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 2015-08-27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4809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08日10时32分,驾驶员谢兴友驾驶浙C7670轻型普通货车从温州中医院装运71支医用氧气瓶开往瓯海新桥六虹桥路钢材市场,途经瓯海新桥六虹桥路时,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查扣当时浙C7670轻型普通货车装有71支医用氧气瓶,分四层叠装的,第一层装了3支大瓶医用氧气瓶,19支小瓶医用氧气瓶,共计22支医用氧气瓶,第二层装了20支小瓶医用氧气瓶,第三层装了19支小瓶医用氧气瓶,第四层装了10支小瓶医用氧气瓶,因当天医用氧气瓶数量较多驾驶员谢兴友分四层装在车上,超出栏板高度40公分,浙C7670轻型普通货车已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现查实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并附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7-13 |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1709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18日14时56分许,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浙C.34606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个月2天(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6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11-18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0606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3月01日11时00分,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明祥义驾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从瓯海塘下装运54支氧气瓶开往瓯海新桥六虹桥路钢材市场,途经瓯海山水名都住宅区路口,因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调查:查扣当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装有54支氧气瓶,分三层叠装的,第一层装了20支大瓶医用氧气瓶,第二层装了19支氧气瓶,第三层装了15支氧气瓶,因当天氧气瓶数量较多驾驶员明祥义分三层装在车上,超出栏板高度30公分,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已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证。现查实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并附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03-03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4470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一案,于2016年04月12日立案,经监管平台数据核对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4月05日至2016年04月11日期间,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所属浙C9369轻型普通货车等9辆危险运输车辆在多个时间段内,主要运输第二类压缩氧等危险品,并产生实际运输货物的运行轨迹,但期间均未申报相应的危险品电子行车路单, 2016年04月12日被综合监管平台发现,经通知,现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10-24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4472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于2016年05月20日立案,经综合监管平台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5月01日至05月19日期间,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丁锡朝驾驶浙C9369轻型普通货车从事共计19 趟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行为,并上报行车路单,均未产生GPS数据,于2016年05月20日10时48分被我运管机构综合监管平台发现,后经通知,现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10-24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4480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于2016年05月27日立案,经综合监管平台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5月20日至05月26日期间,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所属浙C9369轻型普通货车从事共计7趟第二类压缩气体危险品的运输行为,如液化石油气,并上报行车路单,均未产生GPS数据,于2016年05月27日09时20分被我运管机构综合监管平台发现,后经通知,现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10-24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4478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一案,于2016年06月22日立案,经综合监管平台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6月16日至2016年06月21日期间,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张培德驾驶浙C.A2L65轻型普通货车等三辆车从事多趟次压缩氧的运输行为,并上报行车路单,均未产生GPS数据,于2016年06月22日11时00分被我运管机构综合监管平台发现,后经通知,现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10-24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4439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案件来源:路面稽查
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根据现场笔录和受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8月15日09时40分许,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明祥义驾驶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从水心钢材市场装运55支氧气罐开往屿头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途经双屿加油站时遇运管执法人员巡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车装载的氧气瓶已超出栏板高度,而且没有防护措施。经调查,当时该车共装有55个氧气瓶,第一层装了3个,第二层装16个,第三层装18个,第四层装18个,超出栏板高度60公分,浙C.54780轻型普通货车已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10-24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4523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一案,于2016年10月06日立案,经监管平台数据核对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7月18日至2016年10月05日期间,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所属浙C.A2L65轻型普通货车在多个时间段内,主要运输第二类压缩氧等危险品,并产生实际运输货物的运行轨迹,与申报相应的危险品电子路单地址不符,2016年10月06日被综合监管平台发现,经通知,现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10-24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3245115100323号 |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30日14时13分,该车驾驶员黄培军驾驶浙C.54944轻型普通货车从温州双屿运输工业氧气开往永嘉桥下六岙,氧气罐共装载三层,高出车厢栏板一层但无防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5-04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3245115100407号 |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28日10时40分,该车驾驶员刘宪驾驶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运送氧气罐从瓯北运往温州,途径瓯北阳光大道时,车上氧气罐高出栏板约40公分,且无防护措施,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2015-06-03 |
永运罚决字[2016] 第3303245116100084号 |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3月10日10时15分,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乌牛段巡查时,发现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宪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宪驾驶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从温州运输(氧气罐)到乐清,货物满载高出车栏板二层,且裸露无遮盖物,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3-16 |
永运罚决字[2016] 第3303245116100117号 |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4月12日15时17分,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朱涂大街汽车修理二厂门口巡查时,发现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宪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宪驾驶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运输货物(二氧化碳瓶)由瓯北开往桥头,货物满载高出车厢栏板约30cm,且裸露没有遮盖物,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4-18 |
永运罚决字[2016] 第3303245116100275号 | | 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7月13日10时20分,永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黄田镇千石村山洞口地段巡查时,发现浙C5118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宪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宪驾驶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的浙C5118重型普通货车,运输货物(满载氧气的氧气瓶)从温州市区到瓯北镇刑侦大队,货物满载高出车厢栏板约30cm,且裸露没有遮盖物,温州市申鹿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