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永嘉县桥头镇钮扣工业园区(浙江凯健服饰有限公司四楼)
- 经理:
- 徐浙南
- 经理手机:
- 18858839880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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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85883988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 简称:
- 铭达真空镀膜
- 主要经营产品:
- 真空镀膜加工(不含电镀) , 饰品 , 钮扣 , 小五金 , 服装辅料 , 游乐设备 , 教玩具生产 , 销售
- 经营范围:
- 真空镀膜加工(不含电镀);饰品、钮扣、小五金、服装辅料、游乐设备、教玩具生产、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24000139467
- 发证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4年11月17日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镀铝膜 » 永嘉县镀铝膜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永嘉县 » 永嘉县桥头镇
- 顺企编码:
- 21983162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徐浙南 | 99% | 人民币198万元 |
夏太顺 | 1% | 人民币2万元 |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07780435 | 2016-12-1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4353 | 注册号:3946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19 |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夏太顺 | 监事 |
徐浙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人社监罚决字〔2015〕11号 | 县人力社保局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徐浙南。 2015年7月27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投诉称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拖欠其工资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对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时,发现王某某疑似童工,即对被行政处罚人进行调查,发现被行政处罚人存在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即对被行政处罚人涉嫌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如下事实:被行政处罚人于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招用王某某(男,侗族,住贵州省***,身份证号码522***19991116****)在你处从事普工工作。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内容:被行政处罚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 2、本机关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王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11月16日,当时不具备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3、本机关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2015年7月27日对童工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2015年7月30日对被行政处罚人股东徐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 2015年8月11日对被行政处罚人法定代表人徐浙南的询问笔录一份;依法采集的书证一件:被行政处罚人提供的童工王某某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内容:被行政处罚人于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在其处从事普工工作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定:被行政处罚人于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一个月多二十天)非法使用童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5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人社罚先告字〔2015〕11号),告知被行政处罚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行政处罚人收到告知书3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 被行政处罚人于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4日期间招用王某某一个月多二十天,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 给予被行政处罚人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壹万元整罚款。 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永嘉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被行政处罚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 | 2015-09-24 | ||
永环罚字[2015]26号 | 县环保局 |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永环罚字[2015]26号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 温州铭达真空镀膜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7日晚22点,永嘉县环境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你单位一楼车间检查时发现一台锅炉,正在从事挂具退漆加工,清水清洗后的挂具退漆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面汇集后经下水管道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 我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公司规模、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违规设置排污口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公司正在生产,有废水排放,违规设置排污口情况;3、现场勘察照片:证实违规设置排污口情况;4、现场勘察平面图:证实违规设置排污口方位情况;5、检测报告:证明公司从暗管排放的水没有达到国家排放标准;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8、环境监察执法证:证明执法者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于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5月8日立案调查,于2015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5]2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拆除暗管; 2、罚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在3日内拆除暗管。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罚款由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开出罚没款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开 户 银 行:永嘉县农村商业银行 帐 号:*008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3日 | 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