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温州市瓯海泽雅戈恬工业区(百好纱线有限公司内第1幢第1层东首)
- 经理:
- 余斌
- 经理手机:
- 13738362999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
- 简称:
- 顺锦五金
- 主要经营产品:
- 制造 , 加工 , 销售:五金制品 , 五金配件(不对外承接电镀 , 抛光业务) , 销售金属材料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不对外承接电镀、抛光业务);销售金属材料。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04000147257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5-05-06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05月20日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五金、交电批发 » 瓯海区五金、交电批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温州企业网 » 瓯海区 » 瓯海区泽雅镇
- 顺企编码:
- 22801701
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余斌 | 90% | 人民币45万元 |
余成宗 | 10% | 人民币5万元 |
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0933 | 注册号:47257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08-0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不对外承接电镀、抛光业务);销售金属材料。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制品、五金配件(不含电镀、抛光) | 2015-05-06 |
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余斌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余成宗 | 监事 |
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瓯环罚字〔2015〕31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14年9月擅自投入锁具生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2015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3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5年4月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肆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5-18 | ||
温瓯环罚字〔2016〕173号 | 区环保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我局于2016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违规设置排放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压铸工艺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环境。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2016年7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6]173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违规排放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7日
| 2016-09-07 |
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与温州市顺锦五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12-09 | (2015)温瓯行审字第4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