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经营西装,西裤,茄克,棉衣,羊绒大衣等男装的贴牌加工。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瓯北镇浦西渡江路17号 -
- 固定电话:
- (0577)
- 经理:
- 吴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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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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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建敏 | 40.68% | 人民币48万元 |
吴建新 | 29.66% | 人民币35万元 |
黄小媚 | 29.66% | 人民币35万元 |
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5F | 注册号:6991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9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5F | 注册号:6991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08-07 至 2023-08-06 | 营业期限: 2003-08-07 至 2013-08-06 | 2013-08-08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08-07 至 2023-08-06 | 营业期限: 2003-08-07 至 2013-08-06 | 2013-08-08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9918 | 注册号: 061 | 2011-05-05 |
注册号: 69918 | 注册号: 061 | 2011-05-05 |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61 | 2011-05-05 |
名称变更 | 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 | 永嘉县银燕制衣公司 | 2003-08-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 | 2003-08-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吴建敏;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 职务: 负责人 | 2003-08-08 |
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吴建敏 | 执行董事 |
黄小媚 | 监事 |
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统罚决字〔2016〕2号 | 县统计局 | 永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统罚决字〔2016〕2号 当事人: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54914925F 法定代表人:吴建敏 地址:永嘉县瓯北城市新区码道南路3号 根据2016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16年8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2016年7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表)表中,“电力(1-本月消费量合计)”填报数为19万千瓦时,核查数为17.37万千瓦时,差错数为1.63万千瓦时,占核查数的9.38%。 以上事实可由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吴建敏。 2、吴建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证明吴建敏的身份。 3、陈晓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证明陈晓秋的身份。 4、你单位上报的2016年7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表)1份,可证明2016年7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表)由陈晓秋填报,填报的“电力(1-本月消费量合计)”为19万千瓦时。 5、你单位2016年1月-7月电力《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可证明你单位2016年1月—7月电力消费数量合计为17.37万千瓦时。 6、陈晓秋2016年8月23日的询问笔录1份,可证明2016年7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号:205-1表)由陈晓秋填报,填报的“电力(1-本月消费量合计)”为19万千瓦时。 我局认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永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并参照《永嘉县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第二档,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县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文 永嘉县统计局 2016年9月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连同《送达回证》留存执法案卷。 附: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永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永统发〔2010〕16号) 《永嘉县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指标填报不真实,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上15%以下;或次要指标填报不真实,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上30%以下的。对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16-09-09 |
永嘉县亨利尔顿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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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26975 | 亨利尔顿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无效 | 2002-07-01 |
![]() | 944214 | 帝恒 | 皮革皮具 | 18 | 商标无效 | 1995-05-22 |
![]() | 961330 | 帝恒 | 服装鞋帽 | 25 | 商标无效 | 1995-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