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大型企业,2009年5月建成投产以来为温州市、瑞安市的开发建设提供优质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都获得较好的声誉。
公司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104国道东侧,地处温州市、瑞安市交界处,毗邻甬台温高速,依温瑞塘河支流而伴,交通十分便捷。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服务范围包括温州市、瑞安市区等地段。
公司性质属于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固定资产3200余万元,资质等级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现有年产120万立方米的三一重工3立方米搅拌设备三套,37-48米混凝土泵车3台、80固定泵5台,8-9立方米搅拌车35辆,能适合不同工程和不同楼层的高效服务。
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雄厚,设备先进。拥有完善的检测设备和中心试验室,拥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20余人,长期从事混凝土管理行业、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着“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精神,给予用户全面周到的优质服务,在众多的稳定的客户群体中获得了较好的声誉,赢得了更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公司的企业精神:团结奋进、自我发展、务实创业、开拓进取。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为本、科学管理、质量第一、服务至上。
公司的管理目标: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一步一份收获、一步一次。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以不断创新的技术手段和诚信务实的服务理念,为温州的经济建设铸就。
联系方式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577650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计晓隆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姜高欢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陈增镛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贾进丰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郑进光 | 20% | 人民币200万元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18-11-03 | 2018-06-2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039 | 行业代码:5165 | 2015-11-2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商品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加工、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商品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加工、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 | 2015-11-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889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889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24 |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039 | 行业代码:5165 | 2015-11-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8日) | 2015-11-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8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日) | 2011-12-1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0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商品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加工、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行业代码: 6365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混凝土销售。行业代码: 6365 | 2009-05-13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计晓隆 | 执行董事 |
姜高欢 | 监事 |
计晓隆 | 经理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201504486号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5日0时0分,张利平驾驶浙C.32566罐车, 途经检测站移交, 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被执法人员诸葛健伟、郑卫军查获。超期维护,检测有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超期4天。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5-15 | ||
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2-026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本机关于2015年1月23日对你(单位)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1月21日21时30分,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20113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因施工需要未经许可擅自在瓯海区茶山街道高科路卸载混凝土作业,该车是将混凝土卸载至型号为HBT80C的拖泵中再通过穿墙的管道向高科路边的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茶山村经济合作社三产返回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内进行输送作业,并在卸载处铺了一层沙子及石子等物,共占道路面积有长约5米,宽约3米,共15平方米。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份6张,证明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2015年1月21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 3、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计晓隆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陈汉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询问人陈汉明的受委托代理人身份。 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于2015年4月17日向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5〕第002-026号),当事人收到后对本机关拟作的处罚决定内容没有异议,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2日7时10分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对占用的城市道路进行整改。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 2015-04-17 | ||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29号 | 区公路局 |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029号 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经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浙C33963车辆,由李志勇驾驶,于2016年03月29日13:16时,从仙岩驶往瑞安,该车辆途经104国道1923K+500,因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测和勘验:浙C33963为3轴车辆,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水泥,其车货总重44.81吨。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认定其车超限14.81吨。且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属于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于2016年03月29日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28.24吨,消除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浙C33963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及超限运输管理车辆检测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6年03月30日09:16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宣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03月30日09:26,提出书面答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 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温州市瓯海大道158号)处理大厅内勤室POS机刷卡交缴罚款或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缴费(收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交通运输局或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 2016-03-30 | ||
[2015]瑞公路罚字第6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C25021车2015-5-21在104线国道1934K+100M运载混凝土超限4000公斤,3轴,违反擅自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柒佰元整 | 2015-05-21 | ||
[2015]瑞公路罚字第6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C19871车2015-5-21在104线国道1932K+100M运载混凝土超限3030公斤,3轴,违反擅自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叁佰元整 | 2015-05-21 | ||
[2015]瑞公路罚字第6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C25021车2015-5-21在104线国道1934K+100M运载混凝土超限4000公斤,3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柒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5月21日 | 2015-05-21 | ||
[2015]瑞公路罚字第6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C19871车2015-5-21在104线国道1932K+100M运载混凝土超限3030公斤,3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叁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5月21日 | 2015-05-21 | ||
[2015]瑞公路罚字第6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C25021车2015-5-21在104线国道1934K+100M运载混凝土超限4000公斤,3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柒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5月21日 | 2015-05-21 | ||
[2015]瑞公路罚字第6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浙C19871车2015-5-21在104线国道1932K+100M运载混凝土超限3030公斤,3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瑞安市公路局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处以罚款叁佰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瑞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瑞安市公路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公路局 2015年5月21日 | 2015-05-21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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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99581 | T3 | 建筑材料 | 19 | 商标已注册 | 2010-04-12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2-29 | (2016)浙0304民初191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胡胜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9-16 | (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49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2014-12-18 | (2014)浙民申字第1392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项金水执行裁定书 | 2015-12-21 | (2015)温瑞执民字第2285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光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5-26 | (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20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美福食 | 2014-03-25 | (2014)浙温商终字第48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 | 2014-05-23 | (2014)浙温商终字第366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 2014-09-11 | (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402号 |
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 | 2014-06-13 | (2013)温瓯商初字第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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