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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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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冷镦机 高速冷墩机 螺母冷镦机 高速螺母冷墩机 多工位成型机
价格:面议 类型:冷镦机 品牌:金诺 型号:14B-6S / 2010-01-01
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章永安 | 50% | 人民币54万元 |
章协 | 50% | 人民币54万元 |
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号C幢-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二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9-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757号C幢-1;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二村; 邮政编码: 325024; 电话: ; | 2016-09-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号C幢-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二村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9-1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章协;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章永安; 出资额: ; | 姓名: 章永安; 出资额: ; | 2016-08-02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8-0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章协; 出资额: 54; 百分比: 50%姓名: 章永安; 出资额: 54; 百分比: 50% | 姓名: 章永安; 出资额: 108; 百分比: 100% | 2016-08-02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08-0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章协;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章永安; 出资额: ; | 姓名: 章永安; 出资额: ; | 2016-08-0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章协;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章永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章永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章永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章舟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7-15 |
姓名: 章协;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章永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章永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章永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章舟安;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6-07-15 |
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章协 | 监事 |
章永安 | 经理 |
章永安 | 执行董事 |
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开安监罚字[2015]15号 | 区安监局 | 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我委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姜一海和邓祖兵正在从事焊接工作,属无证操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并于当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15年6月16日前整改完毕。该公司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15年6月17日,经开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处拟同意立案,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日局领导批准同意对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文号:温开监管立安字[2015]13号),指定由我委执法人员万小茅(执法证号:03126113060002)、赵川(执法证号:03126112110001)2位人员负责经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姜一海和邓祖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作业。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6月8日所做现场检查记录1份; 2、2015年6月8日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3、2015年6月20日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 4、法定代表人章舟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1份; 5、受委托人章永安询问笔录1份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焊工邓祖兵询问笔录1份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焊工姜一海询问笔录1份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焊工姜一海、邓祖兵作业现场照片1份; 9、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并由受 委托人章永安签字确认; 2015年7月9日经批准同意,我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由该公司人员项晓芙签收。同时,我委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委认为,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 根据《温州市<< span="">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温安监管〔2015〕70号)第十一条实施标准:“有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委决定给予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219室)开具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滨海园区6路224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温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龙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2015-07-27 |
温州市金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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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51298 | 金诺;JINUO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已注册 | 2006-03-30 |
![]() | 5251298 | 金诺;JINUO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已注册 | 2006-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