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素有“油海上的煤城”之称的乌鲁木齐,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绿景花园11栋商铺1,于2001年10月11日在乌鲁木齐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825万,在赫睿君带领下,绿景房地产开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的销售,房屋租赁。***,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绿景花园11栋商铺1
- 固定电话:
- (0991)6611777
- 经理:
- 赫睿君
- 邮政编码:
- 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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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lujing@qq.com |
座机号码 | 0991-6611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新玲 | 96.97% | 人民币800.0万元 |
刘玉莲 | 3.03% | 人民币25.0万元 |
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0-11 至 | 营业期限: 2001-10-11 至 2018-12-31 | 2016-11-1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绿景花园11栋商铺1;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市区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1号;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市区 | 2016-11-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赫睿君 | 王新玲 | 2016-11-10 |
负责人变更 | 赫睿君 | 王新玲 | 2016-11-10 |
地址变更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绿景花园11栋商铺1;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1号; | 2016-11-10 |
住所变更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柳州路156号绿景花园11栋商铺1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6611777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市区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1号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6611777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市区 | 2016-11-10 |
住所变更 | 住所: 乌鲁木齐市天津路1号;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 住所: 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8号; 邮政编码: 830011; 电话: | 2010-01-1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0-11 至 2018-12-31 | 营业期限: 2001-10-11 至 2008-12-31 | 2010-0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7210经营方式: 自产自销 |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7210经营方式: 自产自销 | 2010-01-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7210经营方式: 自产自销 |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7210经营方式: 自产自销 | 2010-01-13 |
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赫玲 | 监事 |
赫睿君 | 执行董事 |
赫睿君 | 总经理 |
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2015-09-02 | (2015)新民二初字第859号 |
王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02 | (2015)新刑初字第731号 |
马春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02 | (2015)新刑初字第681号 |
徐佩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02 | (2015)新刑初字第730号 |
郭建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02 | (2015)新刑初字第732号 |
冯辉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02 | (2015)新刑初字第729号 |
代合理、刘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9-05 | (2015)新刑初字第742号 |
王军与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2-02 | (2016)新民抗7号 |
原告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占英、马晓琴、马国萍恢 | 2014-11-26 | (2014)新民三初字第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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