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五一玻璃制品厂,是新疆兵团农十二师五一农场的大型国有企业,现改为股份制企业,全称为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注册资金420.3288万元,企业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秉承“以市场为中心、项目为载体、资本为纽带、效益为目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的经营理念,使公司成为玻璃制品行业的重要支撑,为发展和繁荣兵团农十二师五一农场的经济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本公司筹建于1992年,占地面积30996平方米,位于乌昌一体化高速公路中心以北3公里,南靠火车站,北靠飞机场,地理位置优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本公司拥有两条生产车间,三条机械化生产线。可生产各种白料瓶、乳白料瓶、绿料瓶、青料瓶、白酒瓶、干红葡萄酒瓶、饮料瓶、啤酒瓶、罐头瓶等各种不同规格的玻璃瓶型。年生产能力可达6800万只,产值可达4600万元,能满足顾客的需求,产品质量可靠,技术力量雄厚,各地及周边国家。本公司现有员工120人,中层管理人员35人,技术人员17人,技术工人占全公司总人数的59%。
公司组建开工后,产品质量严格按行业标准执行。公司长期依靠科学管理,先进的技术,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以质量求生存,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标准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曾连续多年被乌鲁木齐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于2008年6月又被中国企业信用调查评价中心评为“中国AAA级信用企业”。产品销售良好,在仅仅一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共开发产品60多种,先后与笑厨集团、燕京啤酒、古城酒业、白粮液酒业及多家外贸公司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有较稳定的销售网络。便捷的交通、丰富的人才、通畅的信息,得天独厚的环境让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断发展、不断壮大,走向新!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贤合 | 51% | 人民币260.2777万元 |
新疆合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49% | 人民币250.0611万元 |
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黄贤合:511%; 新疆合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48.999%; [新增] | 黄贤合:51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48.999%; [退出] | 2022-01-17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1-17 |
地址变更 |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五一农场兴业街81号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兴业街81号 | 2021-06-25 |
经营者电子邮箱变更 | 476754314@qq.com | 2017-02-20 |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玻璃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行业代码: 3140 | 经营范围: 玻璃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零售:烟花爆竹。行业代码: 3140 | 2017-02-20 |
其他事项备案 | @qq.com | - | 2017-02-20 |
其他事项备案 | - | 2017-02-20 | |
经营者电子邮箱变更 | - | 2017-02-20 |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玻璃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零售:烟花爆竹。行业代码: 3140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玻璃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进出口贸易。行业代码: 3140 | 2015-02-17 |
住所变更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兴业街81号; 邮政编码: 830088;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头区 | 住所: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场部西300米处; 邮政编码: 830088;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头区 | 2015-02-17 |
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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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良光 | 副董事长 |
黄贤合 | 董事长 |
李路 | 董事 |
邵惠玲 | 监事 |
石怀光 | 监事 |
殷太和 | 董事 |
张延林 | 监事 |
张延平 | 董事 |
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朱银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6-11-24 | (2015)昌中执字第203-2号 |
邵振军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2016-11-24 | (2016)新23刑终125号 |
武涛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16-11-25 | (2016)新23刑终162号 |
新疆五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朱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4-08 | (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212号 |